台政办〔2017〕2号关于印发台前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1-20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6日

 

台前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切实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努力营造出文明安全、节约环保的社会新风尚,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县城管理水平,打造舒适宜居的生态文明县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乡(镇)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组织协调和相关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实施综合治理。通过全面宣传发动、严格社会面清查、加强源头堵控、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全力查办一批违禁放和违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将我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到实处。

二、禁售禁放要求

(一)禁售禁放原则。本着“循序渐进、分步推进、扩大覆盖”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积极参与,严格全面管理,加强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推动“两个带头”,行政企事业单位带头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职工带头响应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全面落实各项限放工作措施,切实杜绝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确保全县内不发生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重大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

(二)禁售禁放区域。台前县全域均为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区域,禁售禁放时间为: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

县政府成立台前县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纪检委、督查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城管局、工商质监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委、供销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联席办,联席办设在县公安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判、统筹、部署禁售禁放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全县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禁售禁放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禁售禁放工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禁放工作,要细化工作方案,将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确保辖区内无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发生;积极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限放规定;组织管理好辖区内禁售禁放工作。

2、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做好禁售禁放管理工作经费保障。

3、公安部门负责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执法工作,加大街面巡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的管理工作,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做好源头管控;对已办理的销售烟花爆竹营业执照进行吊销。

5、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清理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的管理执法,并加强对沿街门店的监管工作,将禁售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门前三包”管理,并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宣传部门要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禁售禁放宣传工作,加强宣传,统一口径,强化正面引导;在电视、电台、网站等媒体设立曝光台,对违法销售燃放人员特别是违法销售燃放的党员、干部进行曝光。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危险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做好对危险品运输单位的宣传告知和监督;加强对车站、公交车辆的监管工作,防止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8、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加强对企业、商户的限放宣传告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取缔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9、环保部门要做好全县空气质量的监测,加强禁售禁放环保宣传。如遇重污染天气,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

10、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县政设施的保障,协助有关部门设置禁放标志。

11、司法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开展相关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售禁放规定。

12、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的学生进行禁放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班会、“小手拉大手”活动,动员学生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通过学生劝阻家长自觉遵守禁放规定。

13、民政部门负责限放区内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等场所的禁放工作;同时,在婚姻登记窗口设立限放提醒,强化对新婚夫妇的禁放教育,努力避免婚庆活动中出现违禁行为。

14、住建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遵守禁放规定;督促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服务对象加强禁放宣传,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物业小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15、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加强本系统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

1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禁放工作,教育本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认真遵守限放规定。

17、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单位、党员干部违禁行为。对党员、干部违反禁放规定的,除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18、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禁售禁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19、消防部门要制定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进行管控。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发动,积极营造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迅速发起宣传攻势,全面营造禁售禁放氛围,不断掀起宣传高潮。一是要强化社会面宣传。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各村及企业张贴、发放禁售禁放提示牌等相关宣传资料,在辖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及重点部位周边开展流动宣传。二是要协调媒体宣传。宣传禁售禁放政策规定、执法工作情况,曝光违法行为,刊播禁售禁放公益广告。宣传部门要组织电视、电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刊播禁售禁放宣传内容,要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适时向手机用户发布限放短信,进一步扩大宣传面;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有关单位,通过出租车、汽车站点的电子显示屏开展宣传;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街面路牌、广告栏宣传禁售禁放;有条件的单位要在网络上要开辟专栏、播放提示标语,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体传播禁售禁放信息。三是要开展主题宣传。环保部门要以减少环境污染为主题,公安消防部门要以防止火灾为主题,卫生计生部门要以避免人员伤亡为主题,城市管理部门要以市容整治为主题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二)突出源头堵控,严打私贩私运。各级执法部门要立足各自阵地,采取联合整治等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销售、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各交通稽查站点、各级治安卡点开展流动稽查活动,并加强国道、省道,以及人员、车辆较多的公路沿线的巡查堵控,特别是对大货车、面包车、农用车,要重点拦截检查。安监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治安耳目和信息员的作用,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房、空关房以及城郊结合部偏僻区域的排查,捣毁一批私存私储窝点,收缴一批非法烟花爆竹,切实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现实隐患。

(三)加强排查清查,严查违规燃放。各乡镇、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方面,全面加强社会面清查行动的组织部署。要全面排查宾馆饭店、居民小区、沿街商铺、婚庆礼仪等区域单位,及时掌握婚丧嫁娶、宴席预订、装修开业等相关信息,及时做好上门宣传告知,并重点加强巡查盯防。要加强街面巡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场所,落实巡查执法力量,确保禁售禁放工作切实有效。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宾馆、饭店等单位门前的违禁放放巡查,对经营者未履行劝阻义务,发生消费者在其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教育、住建、民政、商务、卫计、文广、城管、供电公司、中石化、中石油、燃气公司等重点保护单位,要组织加强本系统管理单位门前及周边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向执法部门举报处理。

(四)全面监督检查,加强应急处置。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开展防火、防爆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消防措施,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重点加强易燃易爆、文物保护等重点安全保卫单位的安全防范,落实其值班制度,并逐一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切实落实其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城管执法、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质监、住建、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做好应对突发火灾、阻碍执法、矛盾纠纷、人身伤害、环境事件和不可预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处置力量,确保及时妥善处置。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监测监控,每天适时将大气污染指数和预警等级报送县禁售禁放联席办。

(五)严格执法标准,从严惩治违法。一是要突出违规禁售禁放的处罚力度。在全县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有关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要突出销售烟花爆竹的执法查处。对在全县内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要严格查处,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在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行政拘留。三是要突出非法运输、携带烟花爆竹的查处。对通过各类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交通运输和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依法进行处罚。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禁售禁放工作对改善大气环境、减少安全事故、倡导文明新风的重要意义;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主体责任,精心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做好禁售禁放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联动、宣传发动等各项工作,切实把禁售禁放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履职,强化管控。各乡镇、各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的限放实施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工作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各级禁售禁放办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制定细化本辖区整治工作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公安、安监、城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周密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区域、部位、路段,严格整治举措,确保责任、力量、措施“三到位”。

(三)畅通信息,强化协调。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的情况收集。县公安局、城管执法局、安监局、工商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负责收集系统内整治工作情况,对重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需要协调处置的,要及时上报反馈,并按应急处置办法,积极稳妥处置本辖区、本系统禁售禁放问题。

(四)严格责任,加强督查。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加强教育动员,将任务层层落实分解,责任到人。同时,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违规燃放行为多发、查处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对导致辖区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或发生大面积违规销售燃放,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