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6〕42号关于印发台前县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05-29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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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支持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符合精准扶贫战略,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我县将光伏扶贫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为扎实稳步推进我县光伏扶贫工程项目建设,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我县的光伏扶贫工程在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推进,县发改、扶贫、国土、住建、林业、财政、电网、金融部门(单位)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业务职能,形成合力,有效推进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进程。

第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的用地由县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落实,根据我县土地利用现状,项目区优先选择在县域内未利用地和光伏农业、牧业等设施农业区域内进行建设。

第三条  光伏扶贫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期间由县发改委派人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各职能部门(单位)开辟绿色通道,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优先选择有实力、技术先进、履行社会义务的光伏企业参与我县光伏扶贫项目开发建设,实现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的商业化开发,每个单体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1万千瓦。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项目用地条件落实、电网接入条件具备、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的项目优先给予考虑光伏建设指标。

第五条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条  参与光伏扶贫项目建设的企业在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工作过程中,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用部分即缴即返),属地方收缴部分,全部予以免收,属上级收缴部分,由主管部门协调上级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基本建设经营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七条  禁止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超前预收或超额收取有关税费、向企业摊派和拉赞助费。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收费、处罚,需经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违者从严查处。

第八条  实行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每个光伏扶贫项目县政府都确定一名副县级领导进行包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现场办公,及时协调解决,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九条  县政府积极协调农发行、国开行和各金融机构,为光伏扶贫项目开展银企对接,提供优惠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条  积极协调电网公司为光伏扶贫项目提供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的技术保障,由电网企业承担接网及配套电网投资和建设工作,确保配套电网与项目同时投入运行,确保项目优先上网和所发电量金额收购。

第十一条  积极协调省、市电网公司确保参与光伏扶贫的项目不弃光、不限电,不参与竞价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