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回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盘活财政资金存量的通知》(濮政办〔2015〕1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收回预算单位结转结余资金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2014年及以前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为做好政策衔接,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详细情况见附件。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