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6〕75号关于印发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12-13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11月30日


台前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和饮水安全,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结构和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县辖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的区域;适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适合发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划分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县城规划区内东至东环,西至西环,南至黄河大堤,北至金堤以南河南省区域,乡(镇)政府驻地等人口集中区域,距上述区域外延500米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2、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县城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马楼镇地下水井群,以井为中心,半径50米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井群,以井为中心,半径50米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县城和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延500米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3、距凤鸣湖岸外延500米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域外延500米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要求符合环保规定和动物防疫条件。

六、管理要求

1、明确各类型区域要求

1)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符合环保条件的养殖场除外),2018年畜禽养殖场(小区)基本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在限养区域,严格控制并逐年削减畜禽养殖规模,不再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鼓励现有养殖场(小区)关停、转产或搬迁,不能关停、转产或搬迁的,其污染物处理必须实现达标排放要求,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完成治理,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要求的,依法关停、转产或搬迁。

3)在适养区内要合理布局,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推行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实行农牧、种养结合,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就地消纳,资源利用。对不能综合处理利用、达标排放的,依法实施处罚。

2、严格执行畜禽养殖准入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小区(场)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达到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产生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家庭养殖环境管理

利用宅前屋后圈养的家庭养殖,其选址和养殖规模的确定以不造成邻里纠纷、不污染环境为原则。同时,要从改善生态环境角度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农户逐步退出家庭养殖,进入规模化养殖。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落实本方案相关要求,县政府成立由农办、农牧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河务局、水利局、林业局、文广局、执法局、国土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户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2、严格执法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国土部门要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占地进行严格审批,严厉查处畜禽养殖场违法占地行为。

3、强化科技支撑。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种养平衡。要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场(小区)改进设施和工艺。

4、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舆论氛围。

八、方案说明

1、本方案所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暂定标准: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禽≥50000羽(年出栏),肉羊≥1000只(年出栏)。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原则上设定为常驻人口3000人(含3000人)以上,常驻人口3000人以下,且学校、医疗、市场等配套齐全的设定为乡村。

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区域,以国务院、省政府公布的文件为准。

4、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台前县县城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

马楼镇地下水井群(马楼镇黄河左岸,共16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S1—TC1—TC2、TC3—S2各组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50米的区域,D04—S4、D10—S3各组井群外包线内及外围30米的区域,D02、D03、D05、D06、D07、D08、D09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5、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豫政办〔2016〕23号),台前县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

1)台前县夹河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30米的区域。

2)台前县打渔陈镇地下水井群(共4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120米、西50米、南至101省道、北50米的区域(1、2号取水井),3、4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3)台前县马楼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25米、西南20米、北至汤台路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30米的区域。

4)台前县侯庙镇地下水井群(共5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50米、东至101省道的区域(1号取水井),2~5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5)台前县清水河乡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5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

6)台前县后方乡地下水井(共1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40米、西50米、南30米、北50米的区域。

7)台前县吴坝镇地下水井群(共3眼井)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厂厂区及外围东30米、西50米、南30米、北50米的区域(1号取水井),2、3号取水井外围50米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