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濮政〔2014〕56号)等要求,经研究,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下列区域为禁燃区:
(一)建新街以南,金堤河以北,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的老城区域;
(二)梁庙沟以南,凤台大道以北,东环路以西,京九铁路以东的新城区区域;
(三)百顺路以南,兴业路以北,京九铁路以西,长丰路以东的县产业集聚区区域;
二、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柴油、煤油;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三、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除外)且在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的单位,应当在2016年10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除外);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城关镇、孙口镇、县产业集聚区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县发改、工信、环保、住建、城管、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