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2日
台前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19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2016〕44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六次会议和全省环保系统领导干部会议精神,坚持严字当先,针对我县大气污染特点,结合污染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减排重点,细化量化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协同联动联防,下移监管重心,动员全民参与,舆论跟进宣传,严格奖惩,一线解决问题,严管、严查、严考、严惩等严格防控措施,确保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总体目标
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达到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M10、PM2.5两项污染物浓度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其他各项污染物浓度基本保持稳定,同时让广大群众看到更多的蓝天白云、呼吸更加洁净的空气、享受更多的“环境红利”。
三、工作措施
(一)严控燃煤污染
1.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城市煤炭总量控制。落实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煤炭减量任务,将煤炭减量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要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6年底,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控制在80%以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以上。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严格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2016年,县主城区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县城建成区面积的80%。禁燃区内严禁燃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要加大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城关镇、孙口镇、打渔陈镇、后方乡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制定我县产业集聚区热源调整方案,大力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进度,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确保2017年年底,县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一区一热源”。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2.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禁止销售高硫煤
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强化煤炭市场监管,对全县辖区内散煤销售点实施网格化管理,工商部门牵头,各乡镇建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监管网格,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监管网格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好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监管功能和作用。控制劣质煤生产、销售、使用,对经营高硫煤、劣质煤行为的商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3.燃煤锅炉集中整治
(1)实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结合实际,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确保全县集中供热供气范围内所有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全面排查整治城乡小型洗浴燃煤锅炉,彻底取缔“五小企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2)强化燃煤锅炉监督管理。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对全县燃煤锅炉进行排查和治理,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要求做到达标排放(颗粒物≤8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400毫克/立方米),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县环保局。
(二)严控工业污染
1.强化涉气企业监管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全县工业企业,特别是2家大气特别排放限值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稳定达标运行。重污染天气期间,严格落实《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企业停产、限产减排措施要求。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科技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全面取缔“小散乱差”企业
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活动,取缔关停全县“小、散、乱、差”企业,对其生产设施要做到彻底废毁,并切断其供水供电设施,坚决杜绝企业复产。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科技委。
3.强化油气回收治理监管
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辖区内20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验收工作,并达标运行。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暂扣经营许可证。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安监局。
(三)严控机动车污染
1.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严控二手车转入
2016年8月底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对已淘汰的车辆就地拆解,严禁转出。同时,凡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外地车二手车一律不得转入落户。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2.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
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6月份建成全县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7月底全面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12月底前,出台我县机动车环保管理规定,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予以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3.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公安、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
4.加强非移动道路机械治理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检测,尾气排放不达标的不得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移动道路机械,严格管控不达标机械使用。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
2016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配合单位:县商务局、县工商质监局。
加强油品销售市场质量监管,加大油品销售市场抽检频次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油品销售质量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
(四)严控扬尘污染
1.加大建筑扬尘监管治理力度
辖区内各类建筑工程、道路施工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工地一律停工整顿。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强化道路扬尘治理
(1)减少城市道路扬尘。增强市政能力,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降低人工清扫率。扩大机械化洒扫覆盖面积,增加道路清扫冲洗保洁频次。2016年底,县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对城市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城市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减少道路扬尘,开展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公路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加强道路养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全县扬尘路段进行养护,彻底解决全县道路交通扬尘污染问题。养护工作开展期间,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等措施,对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全方位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3.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
2016年,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全部搬迁或取缔,不能搬迁的堆场应全部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信科技委。
4.加强运输扬尘管理
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严格渣土车的运营管理,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加大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
(五)严控秸秆、垃圾焚烧和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污染
1.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全县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2.加强餐饮油烟治理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6月底前,完成露天烧烤无油烟净化设施改造任务,取缔露天烧烤行为。2016年10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3.严禁垃圾露天焚烧
全面加大城市精细化管理力度,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有关人员对城区内各类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
4.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2016年10月底前,制定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县政府要与其签订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抓好落实本实施方案要求。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工信科技委、县发改委、县工商质监局、县农业畜牧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二)强化网格化监管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在全县辖区内严格落实“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环境监管网格体制,不断完善“定责、履责、问责”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体系,要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格的功能和作用。
责任单位:县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县、乡镇两级督导机制,督查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督导,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乡(镇),对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督查局、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