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释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4日
台前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9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154号)有关规定,筑牢医疗保障底线,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疾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的医疗救助办法。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
(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与的原则;
(五)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凡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常年居住,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年度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
(上述两类对象称为重点救助对象)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低保边缘困难群众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上述三类对象称为特困户医疗救助对象)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从事违法活动或自我伤害,造成自身伤害而形成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三)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的费用;
(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具备赡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不设病种限制。
(一)特殊病种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1.救助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2.救助比例。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
3.救助限额。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二)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2.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除享受以上救助外,根据每年的资金筹措情况,为集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的发放700元药费补助。
3.对重点优抚对象因患病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本年度个人负担费用在3万元以上,按1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对特困户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本年度个人负担费用在3万元以上,按1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八条 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参合、医前医中救助、医后救助、门诊费用救助的方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其余部分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缴付,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将适时调整资助金额。
在每年10月1日前,民政部门将实有特困供养人员名单提供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资助金额,直接拨付到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在每年10月1日前,民政部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程序,将资助参保参合资金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账户。在每年12月31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全额收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参合个人负担费用。对由于个人原因未参保参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预计报销后的剩余部分计算其个人负担费用。
(二)医前医中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因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确实无钱住院治疗的,经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县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可视病情、医疗费用情况实施医前医中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
申请医前、医中救助,由申请人对象或其亲属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给予3000元以内医前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已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治疗期间无法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可视病情、医疗费用情况给予3000元以内的医中救助。
对已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在审批医后救助金时,应先扣除核销已批准的医前、医中救助金。
(三)医后救助。鼓励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后,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及各类补助金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救助标准和比例参照本案第三章)。
(四)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门诊救助病种范围内的疾病,在具备相应病种治疗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可凭医院诊断证明、病历、门诊结算单、身份证、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五保证等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审核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民政部门报送救助申请和有关资料,县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及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第九条 对经上述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实际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可再给予二次城乡医疗救助。
第五章 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台前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如实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领取证等相应证件)和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结算收据等其他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药费用的证明,各类补助金及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医疗救助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台前县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上报前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拟批准给予医疗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拟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
医疗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应本着“救急救难、方便快捷”的原则,特殊情况下,县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随报随批),在7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审批工作。
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将医疗救助情况按批次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长期要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第十三条 民政、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安排下拨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要根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贫困人口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上级财政和福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总额的15%。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银行,由银行将医疗救助金直接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实施救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监督管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各界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第二十条 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救助对象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除追回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终身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和开展。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