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6〕17号关于印发台前县网格化监管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6-20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县政府研究的意见,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台前县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6620

 台前县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8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的通知》(濮政〔201625号)等关于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要求,强化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持续改善我县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原则,在全县辖区内建成“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环境监管网格,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好县、乡(镇)、行政村各级环境监管网格的功能和作用,推动全县环境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主体责任

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县级环境监管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村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第一责任人。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主要负责人。各排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环境监察人员是单元网格内承担环境监管任务的现场执法责任人。应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和《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要求,实施环境监督检查,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二)网格责任划分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县、乡(镇)、行政村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1.一级网格:县本级为一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县政府,县直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环境监管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负责建立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指导和监督二级网格的建立及运行,组织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考核,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

2.二级网格:以各乡(镇)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本级环境网格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三级网格的建立及运行,组织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考核,按要求上报和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

3.三级网格:以行政村行政区域为单元,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行政村主要负责人,明确以行政村管辖区域为单元网格,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负责本级环境网格监管工作,接受上级检查和督导,按要求上报和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

(三)网格监管要求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县与各乡(镇)、各乡(镇)与各行政村之间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部门横向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四)网格监管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二级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报告后,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进行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联合调查的,由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舆论和社会等监督体系,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评价与考核:三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二级网格备案;二级网格于每年的620日前将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送一级网格备案;二级网格于每年的1220日前将本辖区环境监管网格化运行情况总结报告报送一级网格,县政府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全县通报。

(五)实施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充分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三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社会监督:县乡村三级网格都要聘任社会环保监督员,并明确监督员职责。

三、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和行政村

1.县政府:负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县直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

2.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所在辖区环境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接受县环保局的业务指导,制定本辖区环境监管计划,组织开展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监管工作,全面排查和处理各类环境问题。加强辖区内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搞好“土小”企业取缔、扬尘治理、油烟治理、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解决环境信访案件等工作。调查和处理本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事项,按照县政府要求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

3.行政村: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并上报;负责调节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辖区内秸秆禁烧,严禁垃圾焚烧、危废倾倒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

(二)环保部门

1.县环保局:履行县级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责,对全县环境监管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全县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县本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落实环境网格监管方案,对二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实施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年度考核。

2.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县辖区内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具体落实县本级环境网格监管,建立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实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加强环保基本知识和岗位监察技能培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素质。

县本级按行政区域划分为3个环境监管网格,具体划分如下:

1.县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环境监管网格:对打渔陈镇、夹河乡、吴坝镇、孙口镇、城关镇及县城(金水路以东区域)工业企业进行监管;督导辖区打渔陈镇、夹河乡、吴坝镇、孙口镇、城关镇(金水路以东区域)。

2.县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环境监管网格:对后方乡、马楼镇、侯庙镇、清河乡、孙口镇、城关镇(金水路以西区域)工业企业进行监管;督导辖区后方乡、马楼镇、侯庙镇、清河乡、孙口镇、城关镇(金水路以西区域)。

3.县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环境监管网格:对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进行监管;督导辖区县产业集聚区。

将国控企业台前县污水处理厂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重点网格,明确两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专门重点盯防,加大重点网格内的环境监管力度。

(三)各相关部门

1.县发改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县环保局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县供电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该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相关电力设施并进行销户;负责执行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经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恢复供电;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负责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3.县工商质监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销售高硫煤(灰分高于32%、硫分高于1%,褐煤高于25%)的商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依法采集企业环境管理信息;负责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的计量检定工作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4.县工信科技委:负责组织实施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能、工艺和产品;落实非电力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措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5.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机动车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和抽检工作;加大安全技术检验力度,对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安全技术检测;严查无标车上路,对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严格二手车转入落户。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受理符合条件的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非法污染企业(摊点)取缔、拆除工作中的秩序维护,对阻碍公务的人员依法严厉打击。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坚持予以从快、从重立案查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6.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7.县商务局:坚持“环保优先”,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督促指导油库、加油站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凡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不予年度经营审查;负责对成品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赋予的其他环境监管职责。

8.县督查局:负责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导,会同县环保局对上级和县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9.县食药局:负责做好药品食品生产和流通和使用的污水、废气及废弃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10.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负责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扬尘防治监管工作,严厉整治城区渣土、石料、水泥、煤炭、垃圾等物料运输车辆沿途抛洒问题;依法查处城区内散体物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装卸和运输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负责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11.县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严惩;负责做好非法污染企业(摊点)非法占地清理工作,及时修复。

12.县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环境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等相关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车辆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处置;防范和处置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引起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城市建成区外道路运输扬尘环境监管,对道路运输车辆落实密封措施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环境监管,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督促指导油罐车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凡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运行的油罐车,不予年度经营审查。

14.县公路局:负责国道省道扬尘治理;负责公路建设工程的环境监管,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15.县水利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助县环保局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依法追究违规开采和供水相关责任人责任;负责切断非法污染企业(摊点)用水,取缔非法自备井;负责职权范围内河、库采砂取土管理,组织开展因采砂取土活动对河库水体造成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取缔河、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行为;负责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将水质超标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污染事故(非常态)状况下受污染水体的疏导、调水稀释和截流方案,最大限度防治污染扩散。负责全县点性和线性水务工程防尘管理。

16.县农业畜牧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负责对使用农药、农膜、化肥等污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搞好秸秆综合利用,做好秸秆焚烧工作;参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17.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等建设施工过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管,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督促参建主体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将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对占用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及时调整补充,确保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和布局满足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及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落实到城乡规划中;负责组织划定重要生态保护红线;在相关规划建设审批工作中,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在新建小区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

18.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道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垃圾禁烧和清扫保洁管理,机械化清扫率得到国家阶段性指标要求;负责全县垃圾收集处理的管理;负责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及一、二级保护区的保护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污水收集管网、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落实城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做好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负责县政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责城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工作。负责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和运行,并指导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

19.县卫计委: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工作;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或者达标放医疗废水;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督促医疗单位严格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杜绝因治疗引发的放射性污染。配合和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查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协助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20.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气象信息;与环保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空气污染分析研判和预警。

21.县教体局: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22.县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县环保局通报的相关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条件之一。

23.县文广局: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发布后,及时协调主要媒体,发布应急通知。

24.县审计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做好对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工作的绩效考评。

25.县统计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26.其它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督查、环保、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国土、规划、卫生计生、公安、工商、质监、住建、城市管理、城管综合执法、交通、公路、水利、农业畜牧、工信、商务、食药、安监、文广、教育、气象、人行、供电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台前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各有关县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导分管部门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环境监管工作进行定期协调调度、督导检查。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网格化监管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县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加强横向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三是建立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全县重点项目,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四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五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六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一是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要求,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车辆,优化人员结构,增大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二是抓好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并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保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肃追责问责。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于2016623日前将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附件:台前县环境网格化监管、考核体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