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在2016年县九届人大六次会议、县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围绕“四个全面”战略部署、科学制定和实施“十三五”规划,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眼于县委、县政府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许多有见解、有价值的建议、提案。为认真做好2016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确保44件建议和82件提案落到实处,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杈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个重要形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台前目标提出的建议、提案,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把办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转变工作作风,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早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要求,将承办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二、持续提升问题解决率和代表委员满意率
各承办单位要始终把求实求效、提高质量、狠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持续提升问题的解决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一)明确办理责任,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亲自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办理工作,指定专人具体承办。对县人大主任会议、县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一类建议、重点提案和民生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召开专题会议,列出办理计划和落实方案,建立办理专项台账,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建议、提案办理前要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准确把握建议、提案的意图;办理过程中要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指定专人定时向代表、委员通报办理情况,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透明度,确保代表、委员满意。
(二)注重办理质量,提升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效果
各承办单位不能满足于对建议、提案做出书面答复,要把其作为人民群众对自身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有条件的要尽快解决,抓紧落实;受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让代表和委员看到阶段性的办理成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向代表和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代表和委员的理解和认可,努力把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变为提升工作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三)树立责任意识,持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各承办单位对所有建议、提案都要提出解决方案,列出落实进度,做到件件有答复。答复要有实际内容,意见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的,要如实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承诺具体办理时限;对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凡是要求政府层面办理的,在答复前要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复文报分管县领导审核签字后再行文。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要深入查找、分析原因,及时向分管县领导汇报,由县领导亲自研究、协调,拿出解决办法,进一步落实后,再向代表、委员答复,努力使其满意。
三、加强督查,强化问责,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一)严格办理时限
所有建议、提案应在7月31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县人大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及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二)加强协作配合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第一责任单位即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和委员;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和责任人于6月底前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代表、委员。
(三)强化督查问责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要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配合县人大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定期通报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长办理期限或不能按照承诺内容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问责。
四、规范答复文件格式,严肃对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
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尽快确定办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
建议复文寄(送)所有建议人,同时抄送县人大选工委、县委县政府督查局;提案复文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县政协提案委(一式两份)、县委县政府督查局。
复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并根据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巳经解决或釆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釆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告
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以上(含5件)的承办单位,应在办结时写出书面总结以正式公文呈报县政府(送县委县政府督查局,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并抄送县人大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代表和委员联系沟通情况、代表和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
(联系人:张志勇 电话:220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