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8日
台前县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8号)精神,切实加强环境监管网格化建设,按照《濮阳市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濮政办〔2016〕11号)要求,结合台前县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全县辖区内形成“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真正做到“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充分发挥好县、乡(镇)环境监管网格的功能和作用,推动全县环境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主体责任
县政府主要领导是县级环境监管网格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第一责任人。县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主要责任人。承担环保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为行业环境监管直接责任人。各排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环境监察人员是单位网格内承担环境监管任务的现场执法责任人。按照《河南省环境监察办法》和《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规范》要求,实施环境监督检查,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台前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制定全县环境网格化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县本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落实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
台前县环境监察大队是县本级环境监管工作的现场执法队伍,负责对县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具体落实县本级环境网格监管,做好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二)网格监管要求
1.实施环境监管执法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或环境监察执法资格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2.在责任网格内进行环境监管执法,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与暗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检查频次。
3.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应加强对网格内各类排污企业的摸底排查,了解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
4.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应及时受理责任网格内的环境信访投诉案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网格内发生突发环境事故,应按照规定程序前往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三)网格责任划分
县本级为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各乡(镇)和产业集聚区为二级环境监管网格。
县本级按乡(镇)和产业集聚区现状划分为3个环境监管网格,具体划分如下:
1.县环境监察大队一中队环境监管网格:对打渔陈镇、夹河乡、吴坝镇,孙口镇、城关镇及县城(金水路以东区域)工业企业进行监管;督导辖区打渔陈镇、吴坝镇,孙口镇、城关镇(金水路以东区域)。
责任人:姜兴林。
2.县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环境监管网格。对后方乡、马楼镇、侯庙镇、清水河乡,孙口镇、城关镇(金水路以西区域)工业企业进行监管;督导辖区后方乡、马楼镇、侯庙镇,清水河乡,孙口镇、城关镇(金水路以西区域)。
责任人:梁成哲。
3.县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环境监管网格。对县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进行监管;督导辖区县产业集聚区。
责任人:代永磊。
将国控企业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纳入重点网格,明确两名以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专门重点盯防,加大重点网格内的环境监管力度。
三、工作要求
(一)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县一级环境监管网格,指导各乡(镇)和县产业集聚区建立二级环境监管网格,汇总上报市备案。定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及时掌握环境监管工作动态,交流网格化监管经验,培训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组织全县环境网格监管工作年度考核等。
2.各乡(镇)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辖区环境监管二级网格,细化监管范围,把辖区内所有污染源纳入监管网格,制定监管规程,落实监管人员,明确责任追究等。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环境网格化监管方案报县政府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