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6〕11号关于印发《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和《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3-21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和《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315


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发改电〔201568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濮政办〔2016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把握“双公示”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减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公示内容和标准,规范公示窗口和方式,加快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本系统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公示标准开展“双公示”工作,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

(二)总体原则

——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双公示”部门要对公示信息严格把关,对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信用濮阳”网站、“信用河南”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县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明确“双公示”工作的目标

各乡(镇)、各部门要在20163月底前,全面实行“双公示”。 2015年以来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要全部公示;2015年以前许可的目前仍在有效期的许可信息及2013年至2014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3月底前实现“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四、“双公示”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公示责任主体。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三)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各乡(镇)、各部门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乡(镇)、各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统一规范“双公示”窗口和方式。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发送至台前县发展改革委邮箱:tqxfgwjjyx@163.com,由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公示的内容推送至“信用濮阳”网站和县政府门户网站。有网站的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

(五)加快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县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双公示”专栏,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有网站的部门要在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部门要探索积极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构建“双公示”移动平台。

五、“双公示”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双公示”工作,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1名责任领导,统筹推进本部门、本领域“双公示”工作,并明确由办公室或牵头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于2016320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县发展改革委(联系人:谭玉峰 联系电话: 15333931782)

(二)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直接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要建立“双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及时、不准确、不更新、不可用等问题。

(三)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县政府要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通过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并将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报县政府。


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罚等信用信息

公示值班读网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规范和加强县政府及部门网站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及部门网站管理人员负责每个工作日浏览查验网站“双公示”信息内容、链接运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及时报告非正常情况,并提出处理方案,按照领导指示落实处置工作,防止网站网页信息内容出现篡改和非法链接。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负责浏览查验网站“双公示”信息内容、链接运行,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  负责县政府及部门网站技术部门应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监测,确保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稳定,网站全天候正常工作,遇到网络发生故障的,要及时排除。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台前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根据《濮阳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公示部门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信息公示部门公开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息公示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开。

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双公示”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信息公示部门利用现有的网上行政执法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信用河南”、“信用濮阳”、本部门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公开,实现公示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第六条  信息公开公示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归集梳理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要全面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第七条  信息公示部门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公开公示内容是指信息公示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以及各乡(镇)归集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许可申请时间;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姓名);

(三)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个人);

(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不完全号码等);

(五)行政许可名称(类别);

(六)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七)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八)行政许可文书内容;

(九)许可有效期;

(十)作出许可的时间;

(十一)附件;

(十二)作出许可(承办)部门;

(十三)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十四)作出行政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行政相对人全称(姓名);

(四)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不完全号码等);

(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六)处罚事由;

(七)处罚种类;

(八)处罚依据;

(九)处罚决定内容;

(十)履行方式;

(十一)履行期限;

(十二)救济渠道;

(十三)附件;

(十四)作出决定日期;

(十五)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十六)履行情况(结案方式);

(十七)结案日期;

(十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流程:

(一)信息处理:信息公示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内容中规定事项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归集整理。

(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信息推送:信息公示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濮阳”网站。

(四)信息变更: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可以提出变更申请,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许可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在完成变更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在本部门网站更新,同步推送至同级政府网站和“信用濮阳”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在完成行政处罚信息变更或撤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更新,同步推送至同级政府网站和“信用濮阳”网站。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信息公示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和责任科室,指导规范本部门内信息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示部门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由各信息公示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信息公示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和投诉电话;行政相对人对公开公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信息公示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作出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部门在公开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按照省、市落实“双公示”工作需要,完善我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做好与省、市级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对接与推送工作,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第十六条  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受托可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对信息公示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跟踪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对应报未报、迟报漏报的,由县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请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信息公示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公示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级行政许可信息公示部门名单

2.县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部门名单



附件1


县级行政许可信息公示部门名单(25家)


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文广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食药局、县人防办、县民族宗教局、县粮食局、县盐业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公路局、县气象局


附件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部门名单(32家)


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畜牧局、县林业局、县文广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县公路局、县卫计委、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食药监局、县人防办、县民族宗教局、县盐业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机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烟草专卖局、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