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5〕81号关于印发《台前县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前县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12-10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台前县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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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一、总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台前县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为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认定,以骨干中小微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中小微企业共同组成的中小微企业群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县政府或受县政府委托县财政部门签订了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二、助保金来源及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来源

助保金由“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4%的比例一次性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逾期的助保金贷款。

第七条  助保金缴纳原则

按照贷款企业“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第八条  助保金账户管理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除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当企业贷款逾期2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经同意后,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风险补偿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

风险补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效应。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

由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专账核算、专户存放、封闭管理,对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比例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摊。

 

四、贷款规定

 

第十三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工业中小微企业客户,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认可的担保或抵(质)押物;

(五)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用途

助保金贷款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十六条  助保金贷款额度

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第十七条  助保金贷款期限

助保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助保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50%,原则上不超过30%

 

五、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企业向县(区)财政部门申请加入“中小微企业助保金池”,县(区)财政部门初审后,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推荐;

第二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入池,并向合作银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对入池企业开展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并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出具业务推荐函;

第二十二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分管县长签批后,向贷款银行出具同意使用助保金贷款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缴纳助保金后,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备案。

 

六、补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并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二十五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2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同意后,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后,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承担损失。

 

七、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季度定期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贷款企业出现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的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入池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确保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运行安全。

 

八、附 

 

第三十一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的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管理等遵照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列支的风险补偿金依据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综合利率高低,确定投放银行及投放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助保金贷款业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前县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的使用管理,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县政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过桥资金,是指对在本县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时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确定。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台前县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为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机构。

第五条  过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

第六条  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台前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

(三)企业确实因暂时的流动资金困难无力归还到期贷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

(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银行信用不良记录。

第七条  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使用过桥资金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

(五)企业借用过桥资金的有关保证材料;

(六)《企业征信报告》;

第八条  申请使用过桥资金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请使用过桥资金时,应在银行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先由县财政部门向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机构推荐,经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向承贷银行推荐;

(二)承贷银行同意续贷后,将过桥资金材料报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分管县长签批;

(三)分管县长签批或委托签批同意后,由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向承办银行出具《同意使用过桥资金通知书》,划拨资金。

(四)企业收到过桥资金后,承贷银行安排续贷,并在续贷后监督企业将过桥资金(本金和滞纳金)归还政府过桥资金账户。

第九条  过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周转使用。企业申请过桥资金的额度,原则上单笔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其还款(贷款)金额的70%。企业在未还清上次过桥资金前,不得再次申请使用过桥资金。

第十条  过桥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最长不能超过30天,10天内免息,超过10日的按每天2‰计收滞纳金。滞纳金用于补充、扩大过桥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过桥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合作金融机构在划出账户资金时,需取得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机构的同意。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每季度向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过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骗取、挪用或不足额归还过桥资金的,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承贷银行在推荐客户使用过桥资金后,未兑现续贷承诺或续贷后监督不到位而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承贷银行要承担过桥资金损失全部责任,并在全县通报,同时向其上级行通报,取消其当年享受县人民政府各类扶持、评先评优及奖励资格,并减少或转出在该金融机构的政府性存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