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5〕28号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5-12-20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县电子商务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11)、《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濮政〔201531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濮政〔20156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为宗旨,以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应用电子商务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为出发点,提高应用水平,实施产业带动,加强示范引导,完善发展环境,进一步增强网络消费产品供给能力,扩大信息消费需求,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县电子商务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为台前经济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设立专项资金

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3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建设、电子商务配套服务建设、人才培训等。

三、扶持对象及重点

对在本县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依法在本县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电商协会等组织给予扶持和奖励。重点支持服务本地产业升级、企业转型,在推进全县电子商务扩面、提质、增效方面具有突出成效的行业性(区域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中心、电商服务类企业和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等。

四、扶持政策

(一)支持台前县电商产业园发展

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电商企业及个体户的房租费、物业管理费、水费及网费在政策实施有效期内全部免除。

(二)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

1、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国内外知名电商、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等参与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承担平台建设任务的主体,经过考核验收后,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设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投入)的30%给予支持,每个平台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在本县注册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或区域总部(独立会计核算),年有效交易总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公共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对于参与我县电商物流园建设的仓储、物流、快递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公共仓储物流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投入使用后持续运营良好,经专家评测验收,给予实施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不包括土地)30%的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农村、社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村民活动中心等现有资源,在行政村建设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站内配电脑、电视机、展示架等),为村民提供网购网销(代购代销)、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等服务。经验收考核后,每个站点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持续加大区域特色品牌集聚点培育力度

持续加强对我县特色网销产品的开发和培育,推动产品集聚点的规范化建设,持续加强对品牌基地的宣传推介,逐步形成更多的特色网销产品集聚地。继续鼓励网商创建自有网络品牌,积极打造省著名商标,获得省网络著名商标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对本县传统制造企业转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且连续三年有效网络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我县注册成立的电子商务类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年网络有效销售收入(销售本地产品)首次突破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每年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活动,对年度有效网络销售额增幅100%的电子商务企业,从创新、成长、诚信、责任、分享五个方面进行评定,每年评选510个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可空缺),对特别优秀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1-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评选办法由县商务局、电商办、财政局另行制订。

4、开展电子商务先进乡(镇)和工作者评选。根据年度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年度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增幅、电商创业人数增幅、有效经营的网店数等多项指标,对乡(镇)电子商务发展进行综合考核并给予表彰。每年评选电子商务发展先进乡镇(不超过3个)和先进工作者(不超过15人),分别给予2万元和1000元的奖励。

5、开展电子商务先进村评选。对统一提供场地、服务工作到位、组织协调有力的10个村集体(优先考虑新开网店在2个以上、年度网上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占10%以上份额的村,可空缺),每个村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各层次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创建

经评审,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积极支持人才引进及培训

1、我县电商企业引进并在县人才办备案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大学本科生,3年内每人每月补贴金额,由县人才办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我县电子商务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每人培训费的50%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每人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

(九)支持个人投身电子商务创业

支持返乡高校毕业生、返乡青年和农民工、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巾帼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等从事电商创业;对各层次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落户我县从事电子商务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具体按县人社部门小额贴息担保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支持行业电子商务协会建设

支持各类电子商务协会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交流、学习、研讨活动,普及电子商务知识,开展电子商务咨询、评估、认证等服务,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于持续有效开展工作的优秀电子商务协会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

优秀电商协会要有工作计划、工作成效、组织活动,并有台账和记录可查,每年举办考察、培训等活动不低于2次。

(十一)鼓励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

吸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县,支持本地企业合作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对于在我县注册,且年度销售我县产品总额达到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出口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第三方平台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信保产品的,给予不超过投保费用30%的资金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台前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产业集聚区电商产业园,具体负责电子商务日常推进、管理、协调工作。

(二)政策保障。对引进建设重大电子商务应用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及对本地产业提升有突出贡献的电子商务平台,在前期服务、政策优惠、项目建设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

六、其它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日。

(二)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使用。

(三)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按最高标准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所有项目以票据为准)。

(四)本办法具体由县商务局、电商办负责解释。

 

 

 

 

                            201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