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产业集聚区地下水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10月14日
产业集聚区地下水规范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规范管理产业集聚区地下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文〔2013〕69号)文件精神,严格依法行政,坚持重在保护、标本兼治,实行齐抓共管、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大产业集聚区地下水资源保护力度,有效遏制各种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储备战略水资源。
(二)基本原则。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地下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注重保护、严格管理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厉行节约和综合治理,坚持采补平衡。
(三)工作目标。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清理整治产业集聚区不符合整体规划的自备水源井、报废井,用水总量得到严格控制,用水浪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无序开采现象全面消除,实现产业集聚区地下水资源的规范化管理。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严禁无证取水
1、产业集聚区企业取用水管理。产业集聚区企业取用地下水,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新增取水事项。根据地下水源凿井规范要求,对现有取水井数量进行整体规划和论证,封停部分布局不合理的地下水源井,对保留的取用水源井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各取用水单位的水井总量及用水量不再增加,并通过节水工艺改造逐年削减取水量;鼓励企业使用中水、回用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原则上不再审批取水许可,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2、地温空调用水管理。用水单位使用地温空调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退水必须全部回补原含水层。取水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将论证报告与取水许可申请一并报县水利局审批,并缴纳水资源费。
3、建筑工地用水管理。产业集聚区企业在建工程施工时使用地下水,开工前须报县水利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并缴纳水资源费。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自行封井并拆除取水设施,同时需报县水利局验收。非在建工地及自来水管网已覆盖区域的建筑工地,一律不允许取用地下水。
4、生活小区、学校等单位用水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新增取水事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全部采取集中供水,封停地下水源井;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自备井,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纳入正常管理,暂不封停。
(二)严格规范管理,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
1、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强化对取水许可全过程的监管,从取水申请、水资源论证、竣工验收、发放取水许可证等环节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根据地下水源井调查摸底情况,对企业下达办理取水许可通知,取用水单位根据实际取水量,上报需保留地下水源井数量,经复核后,对保留的水源井,按照取用水单位填写取水申请→开展水资源论证→论证合格后安装计量设施→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取水计量和统计制度。取水单位须安装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计量装置,并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取水计量设施因故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县水利局,经核查后,应立即更换或维修计量设施。此外,取水单位要按季度报送用水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
3、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每年年初由县水利局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向各取水单位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确定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年末根据用水报表反映情况,参照年初计划对取水单位进行考评。
4、推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须安装节水设施,改进工艺,提倡和鼓励循环利用,提高用水效率。
(三)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文件精神,我县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按0.5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按0.7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特种行业用水按1.3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疏干排水按0.2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地温空调用水按0.08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要加大水资源费征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取水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用地下水的,由县水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2、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水利局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者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水利局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3、依据《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打井的专业施工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根据《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水井施工单位取得《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承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井施工业务。县水利局要加强对打井施工队伍的行业管理。违反上述规定的,县水利局要及时责其停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4、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5、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不符合整体规划的水源井,取用水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封闭取水井,并报县水利局验收,逾期拒不封闭的,由县水利局强行封闭,封闭费用由取用水单位承担。
7、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停用、报废的深井、弃井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情况报县水利局备查,并在水政执法人员监督下,按规定封井。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向地下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处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水利局牵头,县住建、环保、公安等部门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县水利局要成立产业集聚区地下水规范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产业集聚区地下水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强执法检查。开展水资源管理联动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水利、公安、住建、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取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和用水计划执行,取用水计量监控,废水排放达标等情况的执法检查。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县水利局要认真落实地下水资源保护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强节水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认真排查产业集聚区企业取用水井数量,摸清用水现状;加强产业集聚区地下水动态监测,综合分析地下水的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地下水资源保护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县住建局要抓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工作,逐步提高中水在产业集聚区用水中的比重;对强制推行中水设施配套建设的行业、区域及其建设标准、投资预算、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事项提出明确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设施。县环保局要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产业集聚区用水企业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限期不能完成的,依法实施限产或关闭,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