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5〕23号关于印发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10-19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108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濮政﹝20152号)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就人员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方案:

一、退休或提前退休

截止201512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编在册在岗人员、在册在岗(不在编)事业待遇和企业身份人员,本人自愿申请,经单位批准,人社部门审核,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收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县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人员招录

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及农村公路管理所、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编在册在岗执法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招录至新组建的县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三、合同聘用

对在编在册在岗未考录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的人员直接聘为协管员。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未招录的人员及道路运输管理局、农村公路管理所在册在岗(不在编)的执法人员事业待遇和企业身份人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本人申请,采用考试考核的方式聘为协管员,签订用工合同,原身份、待遇不变。

四、清退

此次改革涉及到的长期借调人员安置途径:一是回原单位安置;二是自谋职业,给予借调期间每年1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三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本人申请,和用工单位鉴定用工合同,待遇按照县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解聘

县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公路管理局路政大队、道路运输管理局、农村公路管理所聘用的临时人员予以解聘,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解决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金,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涉及本次改革成本,由县财政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