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9日
台前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规范有序流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台前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台前县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当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进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
(三)招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由县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章交易程序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交易双方或一方是自然人的,必须是户籍在台前县的居民;
(二)交易双方或一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是注册地在台前县行政区域内;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人有转出意愿;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
(四)交易双方必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规民约,承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章程。
(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转让方向县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及有关股权量化方案和实施细则;
(四)同意转让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转让标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低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县交易中心对转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转让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转让方与县交易中心签署《委托交易协议书》
第十二条县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5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挂牌期间,县交易中心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五条凡对转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县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复印件或交验原件)。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挂牌期满,县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或招标等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
(三)转让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转让标的现状;
(五)转让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签约日期;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县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九条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县交易中心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及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县国土局和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