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省市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11—2015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豫政〔2014〕20号)规定,安置2011—2015年度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5年、8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现役满12年以上士官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20号),明确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对符合规定条件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以及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和企业(个人)所得税给予减免。要按照濮阳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到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要通过多途径、多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免费教育培训政策,使有意愿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都能够参加培训;要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搞好就业服务,使退役士兵通过培训实现充分就业。
(三)着力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就业
要按照《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豫政〔2014〕20号)要求,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和安置工作方案,安置计划报县政府下达。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采取考试考核、选报志愿的办法,实行公开竞岗。未参加竞岗的,实行指令性安置。安置人员确定后,由县民政部门办理安置分配手续。要重点安置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退役士兵。
(四)保障退役士兵的各项合法权益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要严格按照安置工作方案和任务计划抓好落实。对于拒不落实安置任务和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重点安置对象应当服从分配,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的,视为自动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并且在安置上岗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安排工作待遇。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办理有关手续,尽快安排上岗。成立由县监察、民政部门牵头,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明办、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组,对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安置工作落实到位。要妥善解决安置遗留问题,杜绝因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而出现的上访事件和不稳定因素。
三、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着眼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接收安置工作任务。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抓好各项安置政策的落实;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制定安置计划,保障安置岗位的落实;财政部门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各项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退伍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安置政策的落实。要坚持依法行政,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资格。属于个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