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15〕48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体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7-16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台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体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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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体推进工作方案


2015年我县被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年底前全面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39号)、《濮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计划的通知》(濮农确权〔20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基础环节,是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农村生产要素内在活力、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扎实做好。

二、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统一部署,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确权登记试点的基础上,整体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在保持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规范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和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打乱重分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整地块的,要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要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报省审核批准,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依法依规有序操作。按照物权法定精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完善承包合同,建立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确保登记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调处。对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加强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保密管理,保护土地承包权利人隐私。

(四)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村()集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材料要经农户签字认可。对外出农户,要及时通知到户到人。鼓励各地在农民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各乡(镇)要根据实际,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及时发现问题,逐一加以解决,把握关键环节,把好质量关口。

(六)坚持实行分级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乡(镇)具体负责,村(组)组织实施,层层落实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明确专人、专职、专责,做到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并根据村(组)土地承包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科学简便、节俭实用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工作重点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环环相扣地做好工作。

(一)清理土地承包管理档案。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情况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相结合,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经村()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注销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 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要补签、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确权登记颁证方案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地块,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至20281231日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土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签订时间、期限,权利内容及变化等要素。已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

(六)建设信息应用平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要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各类归档材料要符合长期保管的要求。

五、方法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71日—710日)

1、制定方案。各乡(镇)根据本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报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2、宣传动员。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宣传资料、刷写标语、进村入户讲解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讲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做到家喻户晓,为登记颁证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开展培训。要分级组织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政策、规程和业务培训,主要培训乡(镇)有关人员、村(组)干部和具体参与的群众。

(二)调查摸底阶段(71日—731日)

1、清查农户承包土地底数。依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对村(组)二轮土地延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空间位置、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等原始记载;填写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等调查表,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结果由农户确认,经审核公示,落实到户,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斑,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原始资料和依据。

2、清查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及其变动等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家庭成员信息要与户口薄、身份证相一致。

3、梳理化解矛盾纠纷。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村调解机构的作用,对清查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解决。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三)测绘公示阶段(81日—1031日)

1、勘测定界。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为基本的地籍调查勘测标准,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测绘人员,结合经培训并熟悉情况的村民组成测量小组,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

2、公示确认。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对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确权登记。经农户认可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汇总后报县政府。

(四)登记颁证阶段(111日—30日)

1、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资料,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并建立“一户一簿、一簿一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薄完善、责任明确。

2、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由县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将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农户承包土地的准确信息,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4、归类存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存。

(五)总结验收阶段(121日—30日)

各乡(镇)要认真搞好总结检查验收,特别是对确权登记办证前存在的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和权证发放不到位、变更登记不及时、经营权证书与账、地实际面积不符、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逐项查看解决情况。1220日前,各乡(镇)要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总结,报县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迎接市县检查验收相关准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王坤任组长,副县长张硕周任副组长,农业、宣传、法制、财政、国土、档案、民政、司法、水利、林业等部门以及农办、妇联负责人,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统计上报登记颁证工作进度和动态情况。县政府将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度较快、质量较好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重视不够、进度缓慢、影响全县整体进度的乡(镇),实行重点监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明确职责分工。农办负责政策研究;农业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做好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服务,促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推进;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民族矛盾的调处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有关行政界线资料,调处涉及行政区划界线的权属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法律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利、林业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妇联负责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要加强村(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部门要派出工作组,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县农业、督查部门要开展联合督导督导。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各乡(镇)将组织自查自验,工作完成后向县政府报告。

(四)严格资金管理。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五)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

1、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问题。在坚持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按原有承包地实际面积记录到证到册。

2、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地类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对农户之间的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尽可能明确界限;存在纠纷的,可通过调解和司法程序等方式明确界限。对土地流转后实施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采取按原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户。

3、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机动地、经济地、荒地问题。凡是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进行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4、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问题。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以及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农户自行开垦的未利用地、“四荒”地等,已纳入国土详查耕地的,应按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登记。

5、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对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间,村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户修建住房及农村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承包地的处置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采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认可的办法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