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5〕38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工作制度和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7-03 来源:县政府办

审核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615


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

工 作 制 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以下简称县长信箱)管理,提高信件办理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箱职能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台前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求助、咨询,向有关部门、单位交办或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

二、办理原则

县长信箱信件的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依法、及时、认真办理。

三、信件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涉及本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或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3.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5.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向县政府领导反映的问题。

以下内容的信件不属于县长信箱受理范围:

1.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的;

3.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

(二)受理登记

1.收件。应实时查收信件,做到日收日清。

2.登记。对受理信件进行筛选、分类、整理,按照“一件一号”的原则进行登记编号。

四、信件办理

(一)办理方式

根据信件内容和类别,选择直办、交办、呈办等三种方式对群众来信进行处理。

直办:即直接答复来信人。政策明确规定或已有处理意见或解决办法的,可以直接答复来信人;专业性较强的,指导来信人与相关部门联系,由相关部门直接答复。

交办:即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根据群众来信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和承办要求,将信件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呈办:对关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情况复杂或涉及单位较多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按程序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二)单位办理

1.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按时签收群众来信。

2.承办单位自签收之日起,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向县政府办信息中心说明原因,申请延时。

(三)结果反馈

一般信件,由承办单位通过网站直接向来信人反馈办理结果;县政府领导批示的信件,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县政府办信息中心,经审核后由县政府办信息中心反馈办理结果。

五、信箱管理

县长信箱由县政府办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负责群众来信的整理、筛选、登记、分发、催办、回复等相关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领导报告信件办理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县长信箱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专人具体负责县长信箱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办理,妥善解决,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单位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承办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对不负责任、办理信件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县政府信息中心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并将此作为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县长信箱运行流程图


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

审 核 制 度

 

为保障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县内主流媒体(电视、电台等)刊登、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报送前要认真填写《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信息报送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一)信息员填写《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信息报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发布,重要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和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四)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发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图

2.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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