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5〕32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县企业服务中心进驻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通知
时间:2015-06-14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 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企业服务中心进驻部门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公章仅限在县企业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与部门行政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所有进入县企业服务中心办理的项目,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包括窗口的各种申请、表格、法律文书。行政审批专用章启用后,审批部门的行政公章不再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进驻中心的审批事项继续使用原部门公章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对需要上报和特殊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需要使用原印章的,须报县企业服务中心备案。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管理和使用,明确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由各窗口日常使用,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落实责任制,严格公章使用纪律。县企业服务中心要切实负起对行政审批专用公章使用的监督监管职责,确保行政审批专用公章的使用规范有效。
    五、行政审批专用公章印模同原部门公章同等规格样式,刻有“审批专用章”字样。
    六、进驻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自公布之日起启用。
    附件:县企业服务中心各进驻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公章印模
    2015年5月20日
    附  件
    台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前县国土资源局
    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前县环境保护局
    台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台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台前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台前县水利局
    台前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台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台前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台前县气象局
    台前县公安消防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