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5〕2号台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5-04-20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415日


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全县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濮阳市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前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前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和条件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境内,需要由县政府负责组织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各项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1.4.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统筹做好本辖区的预警和响应工作,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1.4.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气象、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分析、研判、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的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污染态势。 

1.4.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台前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各乡(镇)政府、县委宣传部、县环保局、应急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局、教育局、公安局、督查局、监察局、财政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畜牧局、卫生局、计生委、文广局、电视台、气象局、联通、电信、移动公司。

2.1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2.3.1各乡(镇)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视情况停止辖区内建筑物拆除等有扬尘污染工地施工;向县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报告方案执行情况。

2.3.2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3.3县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县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煤堆场覆盖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抓好落实。 

2.3.4县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指挥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情况。 

2.3.5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6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3.7县工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非工业煤堆场的监管力度,并抓好落实。

2.3.8县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3.9县督查局、监察局会同县应急办、环保局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督促各项预警、应急措施的落实。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3.10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3.11县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搅拌站、拆迁、拆除等工程扬尘控制方案;加大对砂石堆放场的监管力度,并抓好落实。

2.3.12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露天烧烤、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实施方案,加强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全覆盖,并抓好落实。 

2.3.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3.14县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3.15县卫生局和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事发地和相关单位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2.3.16县电视台负责制定全县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3.17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制定各自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2.3.18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县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汇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要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分析研判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向指挥部建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1.2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1.3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级、级、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2.1.1 Ⅳ级预警(蓝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3.2.1.2 Ⅲ级预警(黄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3.2.1.3 Ⅱ级预警(橙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AQI日均值大于300的天气时。 

3.2.1.4 Ⅰ级预警(红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 

3.2.2预警条件。 

3.2.2.1当本辖区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县政府要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3.2.2.2当县城区或全县3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县同时达到级或级预警条件时,指挥部要启动该级别的县级预警程序。 

3.2.3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县环保局要与县气象局进行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要素分析研判,拟制预警信息专报,向指挥部报告。 

经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 

县环保局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县财政局、工信局、联通、移动、电信公司等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AQI达不到相应级别时,要根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相应调整或及时解除预警。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指挥协调、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并控制重污染天气。 

4.1分级响应 

4.1.1当发布级预警时,即启动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级预警时,即启动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级预警时,即启动级应急响应。 

4.1.4当发布级预警时,即启动级应急响应。 

4.2响应程序 

4.2.1 Ⅳ级响应程序。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组织、协调负责宣传报道、医疗卫生部门和联通、移动、电信公司执行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 

4.2.2 Ⅲ级响应程序。级响应由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

4.2.2.1执行本级应急预案。 

4.2.2.2实行24小时值守。 

4.2.2.3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4.2.2.4县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并上报县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4.2.3 Ⅱ级响应程序。级响应由指挥部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4.2.4Ⅰ级响应程序。级响应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实施

4.3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4.3.1.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广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联通、电信、移动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3.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广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联通、电信、移动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造纸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广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联通、电信、移动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4.3.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广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联通、电信、移动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造纸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相关部门要抓好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名单附后)及其他正在生产的企业中统筹选定限产、停产重点企业名单,提请县政府实施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环保部门要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日)。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广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联通、电信、移动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4.3.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广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联通、电信、移动公司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3.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工信部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环保部门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停驶30%,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绿色出行;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日)。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督查、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3.4 I级响应措施。有关部门要在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采取以下措施

4.3.4.1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4.3.4.2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4.3.4.3考虑实行弹性工作制。 

4.3.4.4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4.5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及其他正在生产的企业中统筹选定限产、停产重点企业名单,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4.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统一发布响应终止指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5.总结评估

I级、级响应终止后的10天内,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查明污染成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组织机构保障: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预警及响应工作。各乡(镇)政府要依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辖区内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是应急措施实施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和工作规范,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监管有力,效果明显,并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相应的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

技术保障:组建专家队伍,与有关部门联动,开展大气重污染的预防、监测、预警、处置等科学技术研究,为应对大气重污染提供技术支撑;为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的要求,组织必要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装备保障: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根据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7.附则 

本预案由台前县政府发布,由指挥部组织实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污染天气限产、停产重点工业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