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5〕11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深入开展集中打击“两非”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3-20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深入开展集中打击“两非”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317日


台前县深入开展集中打击“两非”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9)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集中打击“两非”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通知》(濮政办〔20157)文件精神,扎实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称“两非”)行为专项治理活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一、落实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从源头治理,签订“三包一”责任书。县计生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切实负起责任。一是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乡(镇)计生办干部、村委会负责人、村委会计生专干三人联合与辖区内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夫妻签订孕期禁止“两非”行为责任合同书后,方可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二是教育持二孩生育证夫妇要依法履行合同,禁止“两非”行为。三是包保责任人要为持二孩生育证的孕妇提供孕期全程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持二孩生育证孕妇一旦孕情消失,包保责任人要及时报告上一级计生部门,协助查明原因,属“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收回二孩生育证。因工作不力,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并报告“两非”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包保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卫生、计生系统信息共享、共同审核把关机制。县计生部门每月将发放二孩生育证个案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和医疗保健机构,供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时审核把关。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索取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擅自对持有二孩生育证且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同时,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将出生人口实名登记信息每月及时提供给县计生部门。县卫生、计生部门内部各相关股室要互相沟通,共同审核把关。

(三)层层落实责任,加强对相关部门从业人员的管理。县卫生、计生部门要与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站、民营医院等签订禁止“两非”行为责任书;各医疗卫生机构与相关科室及相关医务人员逐级逐人签订禁止“两非”行为责任书,一旦发现“两非”行为,逐级逐人进行倒查,追究责任。

(四)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制度落实力度。要切实建立全县统一的B超购买、登记、注册制度,建立终止妊娠药物批发、经销登记、注册制度,建立从事人工终止妊娠医务人员资格准入、登记、注册制度,建立从事B超操作、染色体检测和人工终止妊娠医务人员禁止“两非”行为制度。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制度落实,确保禁止“两非”行为取得实效。

(五)加强区域协作,堵塞工作漏洞。为尽快实现打击“两非”行为一盘棋,我县与周边县(区)之间、各乡(镇)之间要加强横向合作,主动提供案源,互相配合查处“两非”案件。对省外的“两非”案件,按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回应,积极协调,合作办案。

二、清查整治,依法严查“两非”行为

(一)集中整治B超市场。一是要严格技术准入,建立健全对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定人、审批鉴定制度。二是要对所有购买、使用B超的人口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是民营医院、联合诊所、个体诊所、基层卫生院和医院。三是对所有从事B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逐个清查审核,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一管理。对所有B超从业人员实行严格资质审定和持证上岗,签订性别比治理岗位责任书。对所有使用过的B超进行病历检查,实行全程监控。

(二)集中整治人工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对从事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有关技术人员的法制教育和监督管理。医疗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单位要对相关技术人员逐人签订性别比治理岗位责任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要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

(三)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制定规范的买卖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计划生育药品和器械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清理,从源头上堵死非法买卖终止妊娠药品渠道。县性别比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医药经销单位签订性别比治理责任书,医药经销单位要与经销人员逐人签订相关责任书,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药店和人员。

(四)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3932260287,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群众举报和投诉。县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要按照各自审批(许可)事项和范围依法严查“两非”案件,同时又要结合县公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严打“两非”行为。

三、强化宣传,营造打击“两非”的社会氛围

要开展广泛的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专项治理活动的始终。一是县计生部门每年要牵头组织举办一次大规模的专项治理活动宣传教育启动仪式,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宣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的作用,多形式、多方法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现状、性别比升高的危害、综合治理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义,宣传国家、省有关性别比治理的法律法规,报道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及专项治理活动期间的好经验、好做法。三是组织策划好环境宣传,在主干道、车站、广场、人员密集处悬挂宣传横幅、刷写宣传标语、制作宣传版面、设置大型广告宣传牌等;在医疗保健单位、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药销售网点、个体诊所设置有新意、具有感染力的宣传画、标语牌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打击“两非”的浓厚舆论氛围。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民营医院、计生服务站从事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禁止“两非”知识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两非”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明确禁止“两非”行为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四、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县人口计生委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掌握工作动态,认真开展分析研究和经验交流,提出政策建议,并加强督查和考核工作。县公安部门及时查处虐待、溺弃女婴、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卫生部门要积极查处民营医院、联合诊所、个体诊所、基层卫生院、黑B超窝点以及本系统内等实施“两非”违法行为。宣传部门要组织相关媒体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的观念,公开曝光“两非”典型案件,营造社会性别平衡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实施严格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工商部门要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广告实施严格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两非“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县性别比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行政问责,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分工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有关部门尽职履责,真正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查处“两非”、区域协作、考核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县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公安、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监管。对阻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查处“两非”行为的,依法处罚;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广告、医疗器械和药品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各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三)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2015年国家将对各地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实施终期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对各地进行定量评估,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县计生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和专项督查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上,实行重点管理,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推进工作。

要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工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对重点地方实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专项考评,加大平时督促检查力度,促进整改工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对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3以上、“两非”案件频发、违法生育严重、计生工作落后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5以上的乡(镇)实行重点管理;对工作不落实、作风不扎实、数据不真实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居高不下、不降反升的乡(镇),要在全县通报;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究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实名登记信息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口计生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