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工作制度》和《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6日
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
工 作 制 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以下简称县长信箱)管理,提高信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箱职能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台前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批评、意见、建议、求助、咨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交办或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反馈处理结果。
二、办理原则
县长信箱信件的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各部门依法、及时、认真办理。
三、信件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涉及本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直接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问题或突发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3.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5.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6.其他需要向县政府领导反映的问题。
以下内容的信件不属于县长信箱受理范围:
1.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的;
3.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
(二)受理登记
1.收件。应实时查收信件,做到日收日清。
2.登记。对受理信件进行筛选、分类、整理,按照“一件一号”的原则进行登记编号。
四、信件办理
(一)办理方式
根据信件内容和类别,选择直办、交办、呈办等三种方式对群众来信进行处理。
直办:即直接答复来信人。政策明确规定或已有处理意见或解决办法的,可以直接答复来信人;专业性较强的,指导来信人与相关部门联系,由相关部门直接答复。
交办:即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根据群众来信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和承办要求,将信件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呈办:对关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或者情况复杂、涉及单位较多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按程序呈送县政府有关领导,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二)单位办理
1.承办单位要安排专人按时签收群众来信。
2.承办单位自签收之日起,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向县政府办信息中心说明原因,申请延时。
(三)结果反馈
一般信件,由承办单位通过网站直接向来信人反馈办理结果;县政府领导批示的信件,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县政府办信息中心,经审核后由县政府办信息中心反馈办理结果。
五、信箱管理
县长信箱由县政府办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负责群众来信的整理、筛选、登记、分发、催办、回复等相关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领导报告信件办理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县长信箱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备专人具体负责县长信箱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办理,妥善解决,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办单位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承办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办理群众来信,对不负责任、办理信件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县政府办信息中心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并将此作为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
审 核 制 度
为保障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县内主流媒体(电视、电台等)刊登、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报送前要认真填写《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在信息报送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一)信息员填写《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信息报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发布,重要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四)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