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监督检查,根据《条例》规定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濮政〔2011〕8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上一年度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本县其他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第三条 县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年度报告,应在政府网站、部门(单位)网站及时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本单位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5.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
2.年度内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件数;
4.年度内已答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件数。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相关费用减免数额;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1.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
(1)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2)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2.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
(1)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2)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2.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说明原因及改进措施;
3.如本机关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造成公民投诉的,说明投诉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4.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对逾期不报告的单位,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