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各类政务信息。
第二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县内主流媒体(电视、电台等)刊登、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需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要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报送前要认真填写《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在信息报送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造成负面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第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一)信息员填写《台前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表》。
(二)信息报送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发布,重要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四)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员根据有关领导意见发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