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4〕39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前县住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11-01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台前县住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10月27日


台前县住宿设施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住宿设施普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

通过摸清我县各类住宿设施发展规模及布局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长效的住宿业监控统计体系和住宿业动态名录库,满足省旅游局科学核算各地旅游产业发展情况的需要,为各级政府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科学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研究落实全县旅游富民惠民政策,提高游客旅游幸福指数和保障游客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加快推动我县旅游产业从规模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发展模式转变。

二、普查的基本原则

1、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按照在地统计原则进行普查登记,所谓在地就是辖区内从事住宿业经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法人单位只填写本部的经营情况,不包括所附属经营的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情况。

2、优化方式。在严格执行普查方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科学设计普查业务流程,优化组织方式,确保普查单位的完整和准确。

3、统一组织。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的牵头组织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普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

4、突出重点。严格按照普查部门职责和分工,做好协调配合。尤其是相关部门的协调组织工作;做好经费申请与保障;做好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设计;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提高普查的工作质量和数据质量。

三、普查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是指我县辖区内从事住宿业经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包括星级酒店、农家住宿设施、酒店式公寓、快捷酒店、招待所、政府和军队的对外接待单位及其他能够提供有偿住宿服务的设施。

(三)普查时间

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时间为201481日至930日。

普查登记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时期为201311—1231日。

四、普查方法

普查采取全面普查方式。即对全县辖区内从事住宿业经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入户登记。

五、普查内容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普查内容和普查表为同一设置。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名称及代码、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注册类型及属性等)、所在位置及接待能力、从业人员构成、单位治安管理信息等主要指标。(详见普查表)

六、普查业务流程与时间安排

普查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十项环节。

(一)工作方案设计(2014815前)

主要工作内容:编制经费预算;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全县实施方案,设计普查表。

(二)普查部署与培训(201471日至830日)

主要工作内容:开展普查工作部署,进行集中培训;设计开发数据处理程序;有关政府部门建立与市级相应的工作机制,完成部署与培训。

(三)单位核查(201481日至815日)

以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单位核定为基础,在进一步摸底、分析评估后生成普查登记用的单位名录底册,做好进一步完整入户登记工作的基础。

(四)普查人员选调(201481日至815日)

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后,对普查参与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发放普查表。每100个调查单位需配备1名普查员,每3个普查员需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交叉担任。

(五)普查登记(2014815日至930日)

普查登记期间,普查员应根据核定的辖区单位情况全面、完整和及时完成普查登记工作任务。

1.入户登记。普查员要深入每个被普查单位,严格按照普查要求,采集普查所需内容,如实、完整填写普查表。

2.留档备查。普查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对普查原始数据、资料留档备查。被普查单位有关人员要签字盖章。

3.检查督导。组织人员随机对普查工作和数据质量进行跟踪抽查。

(六)数据录入、审核和验收(2014101日至31日)

对普查获得的各项统计数据,要认真组织录入、审核和验收工作,以确保数据质量。

1.数据录入。普查资料由普查指导员认真审核并签字后,统一组织人员在普查数据处理程序上进行录入。录入人员对录入的问卷负责,重点检查有无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签字,数据有无错项和漏项。

2.数据检查。通过数据处理平台,各级组织人员对下一级报送的普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逐级退回;退回后下级部门要查找原因并上报问题的情况说明,并由基层普查员负责联系普查对象进行核实修改,并保留修改记录,修改的数据由上级部门负责同志重新检查并签字后,重新进行系统录入;要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实地检查。

3.数据验收。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验收工作,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地方,要进行全面复查、验收,直到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七)数据汇总(201411110日)

在认真审核被普查单位数据质量基础上,汇总全县住宿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指标数据。

(八)事后质量抽查和数据评估(20141111日至25日)

按照方案统一组织数据质量抽查。

1.普查事后质量抽查。在全县抽取部分单位,对单位填报率、普查表主要指标的填报情况等进行质量抽查。

2.普查数据质量评估。通过对普查对象漏报率、主要数据的差错率等质量抽查结果,集合历史数据分析评估普查基础数据质量,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可靠性。

(九)主要数据发布(20141125日至30日)

按照有关规定,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

(十)普查成果的开发与应用(2014121日至31日)

1.建立和完善全县住宿设施普查相关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

2.开展普查专项分析研究。依据普查资料对全县住宿设施进行分析研究,全面反映台前住宿业发展的现状。

七、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县住宿设施普查,是正确认识县情、准确把握台前住宿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旅游政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决定成立台前县住宿设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刘崇良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协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定住宿设施普查工作方案、普查表设计、经费落实、协调联络、督查指导等工作;统计部门做好本地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数据质量总体把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普查工作经费保障,普查经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普查部署、普查培训、普查督导、工作耗材等公共层面的,二是对雇用的基层普查员给予的劳动报酬;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已掌握的住宿设施名称、地址、联系人、房间数等有关数据,并根据职能参与普查;工商部门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负责相关基础信息资料的提供。

(三)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普查工作由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并负责本级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普查的组织开展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下一级报送的数据质量负责,重点要做好普查指导、工作检查、数据审核和总体质量评估工作;统计部门负责本地的普查登记、录入和审核工作。

(四)夯实基础,确保质量。一是要抓好前期普查的单位摸底清查工作。重点要结合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和相关部门掌握的住宿单位基础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二是要抓好普查的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登记工作。重点要提高填报信息的详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被普查单位不重不漏、来源有根有据;三是要逐级建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在重点做好对普查员的工作质量检查和普查结果核校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普查工作质量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和核校工作,不达要求的要重新普查,直至达到要求。

(五)深入研究,扩大成果。这次住宿设施普查,对今后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县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要及早统筹规划,善始善终,认真安排,精心组织普查相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进行深入开发和研究,及时发布普查公报和普查数据资料,全面反映台前住宿行业的发展现状。同时,旅游部门要建立一套长效的住宿行业统计监控机制,改进和完善全县旅游统计办法,满足省市旅游局对我县旅游发展情况考核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普查的社会效益。

 

附件:1.住宿设施普查表(通用表)

2.基层普查表填报指南


附件2

基层普查表填报指南


为普查员更清楚、更准确填写基层普查表内容,特编写基层普查表填报指南。

一、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所有从事住宿业经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报送日期及方式:2014930日前普查员完成入户登记;20141031日前省直管县、县(市、区)普查部门完成填报,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县(市、区)完成对被普查单位(户)基层数据审核、验收。

3、个体户不填070809项;个体户编码为4位,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单位按顺序统一编码。

4、审核关系:

1)客房数=套间数+单间数+标间数+其他

2)期末从业人数女性人数

3)期末从业人数=研究生及以上毕业人数+大学毕业人数+高中毕业人数+初中及以下毕业人数

二、指标解释

(一)单位详细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二)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建议与本地统计有关部门沟通后,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三)单位所在地及区划代码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可从所在地统计机构获得。

第二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省辖市、县(区、市)、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三部分: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村委会。

(四)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五)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2.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20077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企业还是非私营企业。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企业,为2的是私营企业;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六)企业控股情况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1.国有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3)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包括:(1)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2)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七)隶属关系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如: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村委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

(八)经营形式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1.独立门店:以相对独立的店铺形式,单独组织批发和零售或住宿和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

2.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如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

3.连锁门店:在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总店(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的店铺,称连锁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直营店是指由连锁企业总部投资开设,按连锁经营管理模式,由总部统一管理的店铺。加盟店是指在特许连锁中,被特许人获得特许人授权后,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建立的店铺,也包括自愿连锁的成员店。

4.其他方式:指不属于上述经营形式的企业。

(九)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GB/T14308-2003),并经过有关旅游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划分,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标准。星级越高,表示企业的档次越高;没有星级等级的填写“9其他

(十)社会宾馆指社会上非家庭经营的、包含有对外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

(十一)客房数指具有住宿接待能力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住宿服务的房间数,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包括正在进行装修和临时维修的客房数。

(十二)床位数指具有住宿接待能力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临时加床和门店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但包括正在进行装修和临时维修的床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