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水利局制定的《台前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9月25日
台前县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明确水利工程产权,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灌排渠道、桥涵闸、排灌站、机井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
二、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讲究效益,各有关部门申请建设水利工程时,应当符合全县水利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到所在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管理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
四、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附属物,已征用的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五、渠道管理范围:中型灌区干渠背水坡脚外各划2—3米,无坡脚干渠按照上口外侧各划2—3米,支渠背水坡脚各划1—2米,无坡脚支渠按照上口外侧各划1—2米。
六、在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向渠道内倾倒或排放垃圾、废渣和有毒有害的污水;
(二)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三)在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的物体;
(四)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五)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六)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县水利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灌区灌排系数,不得私开口门,拦截抢占水源。
(二)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报县水利局审核同意。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批准或县水利局同意的范围、方式、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的效能,并限期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必须事先报请县水利局批准,并兴建与效益损失相当的替代工程,不能兴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经县水利局同意,进行挖坑、打井、建房、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对水利工程损坏的,由县水利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九、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水利局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