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度台前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3日
2014年度台前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实 施 方 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落实《濮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4年度濮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实现 2014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控制城市低空面源、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为主要措施,依据《2014年度濮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台前县蓝天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总体时间安排,进一步明确我县2014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县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有所增加,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明显下降。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深度治理
7月底前,完成国控、省控企业燃煤机组锅炉烟气脱硝治理和脱硫提标改造,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达到国家、省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如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治理要求,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2.县产业集聚区排放异味企业专项整治
开展县产业集聚区异味企业专项整治。7月底前对县产业集聚区排放异味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锁定产生异味的生产环节,一厂一策实施限期整改,年底前解决异味扰民突出问题。
3、非法小企业专项整治
7月底前,对辖区内非法小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进行严厉打击,年底前要全部关闭取缔到位。
(二)着力遏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7月底前,按照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管理,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2.拆改城市燃煤锅炉
12月底前,县城新老城区完成建成区内2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查工作;县产业集聚区制定完成“一区一热源”规划,2017年前逐步取消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3.治理餐饮油烟,禁止露天焚烧
(1)12月底前,制定发布城区燃煤设施、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对县城(含乡镇)建成区内燃煤设施限期进行清洁能源改造,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60%以上。
(2)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经营性露天烧烤,严厉查处城区内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露天焚烧行为。
(3)年底前,制定出规范县城和主要乡镇的相应管理规定。
4.大力开展城市扬尘治理
(1)强化施工扬尘管理
制定控制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渣土运输等进行规范。年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2)遏制道路扬尘
按照省市住建部门管理要求,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遏制道路交通扬尘。年底前,县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
(3)开展工业堆场治理
全面开展工业堆场扬尘综合治理。环保部门负责强化工业企业煤堆、料堆、固体废物堆场的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各建筑工地料场、土堆、拆迁废物现场监管和县城内道路施工设置的料堆和废物堆场的管理整治;城管部门负责占道堆放水泥、沙土等建筑材料的清查处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县城外道路施工设置的料堆和废物堆场的管理整治。7月10日前各职能部门完成露天堆场全面清查并登记在册,7月25日前将排查情况和整治方案报县大气污染联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后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整治进展情况,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4)推进油气回收治理
10月底前,完成对县境内油罐车(见附件1)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12月底前,完成县内加油站(见附件2)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及时执行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推动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6)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
年底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强力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并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同时推动私家黄标车的淘汰工作,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7月底前出台并公告黄标车限行区域规划,年底前开始逐步实施。
(三)淘汰落后产能
1、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禁止审批、核准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严格控制审批焦炭、有色冶炼、电石等高耗能项目。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奖励、激励制度。
3、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地区,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消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备案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5、实施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实施工业废物协同处置。
(四)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
1、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降低燃煤消耗,制定各类具体措施,力争2014年煤炭使用量在总能源中的比重比2013年降低5%左右。
2、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禁止引用和直接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按照环保部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健全监测网络,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及时掌控大气环境形势。加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不断提升环保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自动监控、环境应急、宣传教育等机构标准化建设。
(二)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公开环境信息。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四)制定应急预案。7月底前,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五、考核机制
(一)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乡(镇)要根据县政府《2014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台前县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地方政府实施“一票否决”,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和完善县级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乡(镇),由监察机关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