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4〕1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实行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3-09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实行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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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实行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工作方案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县城镇居民始终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为提高城镇居民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国策的积极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人口均衡型社会建设,现就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奖励扶助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为依据,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计生家庭老人“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机制,为我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奖励范围、内容和原则

(一)奖励范围

2014年元月1日起,凡户口在我县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夫妇。

(二)基本内容

实行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参照农村奖励扶助制度,在本人年满60周岁后,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

(三)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的公平性。

3、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通过银行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信息管理

(一)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县非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

3、本人或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

⑴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⑵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的。

⑶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⑷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死亡,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的。

⑸再婚夫妻再婚后没有发生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子女数单方计算为一个子女的;若再婚后发生再生育或抱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现无子女的。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11日以后出生。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1、申请人在达到基本条件的当年11日至331日,按照公开、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台前县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所在乡镇或单位,建立个人档案。

2、所在乡镇或单位依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张榜公示10天。如无异议,所在乡镇或单位有关责任人应在《申报表》上签意见,于225日前上报县人口计生部门。

3、县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和所在单位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并且张榜公示10天,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县直单位。

4、县人口计生部门每年331日前对奖励扶助对象审核一次。对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及亡故或终止待遇的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和汇总,于每年的4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

(三)信息管理

县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个案信息库。个案信息库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1、奖励扶助对象电子档案。

2、奖励扶助对象全部信息的查询、汇总、分析。

3、乡镇和县直部门建立一套个人纸质档案。

(四)奖励扶助对象年审和退出程序

1、年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以乡镇和县直各部门为单位集中进行,逐人年审,与奖励扶助对象见面核实。县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

2、每年年审的时间为每年的11日至331日,经张榜公示年审结果后,将继续纳入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分类在乡镇或单位张榜公示5天。

3、县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年审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和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规定时间提供给县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

4、年审工作实行审核人负责制,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弄虚作假、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四、奖励扶助资金管理与发放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奖励扶助金标准与我省农村奖扶标准相同,现执行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奖励扶助标准。

(二)资金来源

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资金管理与发放

1、县财政部门设立“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资金财政账套”,并在每年的630日前将奖励扶助金划拨至代发银行。

2、县农村商业银行为奖励扶助资金代发银行。县财政部门要与县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发放协议。

3、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向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城镇奖励扶助对象名单。

4、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免费办理个人储蓄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应实行一级代码设置,实行个案信息集中管理。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将办理好的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卡),于当年10月底前发放到户到人。

五、组织领导

(一)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县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县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每年应对政策执行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三)县人口计生、财政等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政策执行的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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