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台前县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1日
台前县招商引资工作奖惩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产业政策,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惩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创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落户在本县区域内的项目。
第二条 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或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县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项目建成后对项目引荐单位和引荐人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认定:一是由项目投资方出具书面意见;二是项目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三是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是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对项目资金到位、建设进度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认定及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条 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奖惩措施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在县产业集聚区每落地1个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以实际投资为准)奖励引资单位20万元,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引进落地县产业集聚区内的1亿元以上服务业、社会事业项目,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乡(镇)年内完不成招商目标任务的,扣减财政经费20万元,并参照《关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试行)》(台发〔2014〕6号)文件执行;县直部门年内完不成招商目标任务的,参照台发〔2014〕6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其他对落地企业的奖励具体实施依据《台前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台政〔2014〕13号)。
第五条 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台前县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台政文〔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