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节能型建筑,根据《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河南省政府令第116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十二五”期间限时禁止使用黏土制品城市名单的通知》(豫建墙〔201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黏土砖”(包括黏土实心砖、多孔砖、空心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使用黏土砖的范围和时限
(一)范围
1、县城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的基础、墙体、围墙及临时建筑设施。
2、建筑工程中除受政府保护的古建筑修复工程外,广场、围墙、道路、花坛、排水设施等均禁止使用粘土砖。
(二)时限
1、从2014年10月20日起,县城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黏土砖。
2、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材,逐步限时禁止使用黏土砖,具体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县实际确定。
二、推荐使用产品
(一)承重墙体:普通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粉煤灰蒸压砖、蒸压砂砖等。
(二)非承重墙体:各类轻板、蒸压粉煤灰加气砼砌块、蒸压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蒸压粉煤灰空心砖等。
(三)围墙、道路等设施: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各类混凝土和蒸压粉煤灰路砖、粉煤灰蒸压多孔砖、蒸压砂砖等。
(四)建筑基础:混凝土实心砖、粉煤灰蒸压砖等。
三、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对墙材革新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努力建设一批示范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研究制定我县新型墙材的发展规划,编制新型墙材的设计标准、施工规程、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等;加强对各类建筑工程的指导,做好全县禁止使用黏土砖的督促落实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确需使用粘土砖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县发改、国土、财政、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01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