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接到群众通过《市长信箱》向市长赵瑞东反映孙口镇村民用水等问题的通知后,台前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县水利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认真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群众反映孙口镇村民用水问题
反映问题全文:
赵市长您好,我是台前县孙口镇村民,台前县政府给老百姓办了一件好事,就是农村安装了自来水管,使百姓也像城里人一样用上了方便、卫生、安全的自来水。可是安装了四年来就是无水或很少水,农村劳力大都外出打工,老人小孩吃水非常不方便,请市长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谢谢!
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组织县水利局进行了认真调查,情况如下:
孙口镇农村饮水是由孙口镇供水厂供水,该厂始建于2006年10月,供水范围广,管线长,涉及孙口镇、产业集聚区和城关镇的几个村,共解决29个村、2.6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
在日常运行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不善,部分管道老化,压力不足,致使部分村供水不及时,引起了部分群众的不满。针对此状况,县水利局今年6月份已开始全面整改,调整了供水厂厂长,筹资20万元对损坏管道进行维修更换。目前,正在对全镇供水管网进行排查、维修、调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部分供水困难村已正常供水,我们将加快排查、维修进度,争取早日让全镇群众喝上放心水。
回访情况:
该信件属匿名信件,无法回访。
二、关于群众郭宪为反映土地转让签订协议及涉及赔偿问题
反映问题全文:
赵市长您好,我们是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白拉仝村的村民,孙口镇政府强行将我郭宪为、仝绪海、仝绪江、仝绪朝、徐金芝、郭宪科、郭金辉的地约50亩(现在是宏泰羽绒厂)转让给了艾尚丘,2年过去了,到目前为止,没有签定任何协议,违反了协议款中的第九项(协议规定必须每户签字、画押、政府盖章、法律公证)和第二项(土地上的所有的建设及土方全部由一队拥有)。
一、到目前为止,土方钱一亩1000元还没有兑现,几个农户联合去找艾尚丘,他扬言道:“土地是政府卖给我们的。去找乡政府吧。”可是乡政府没人管,去县信访局上访也没人理我们。
二、艾尚丘和乡政府没和一队村民商量就把工程包给了彩镇的四儿子,包给就算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不参与包工包活者(原来拥有地的村民)的补偿金15000元应该给,于是去找艾尚丘要,艾尚丘不好好说话,说:轮不到你们找我,地我是从政府手里买来的,你们和我说不着话。
三、别的厂家盖工厂,边界处都留60厘米,但是艾尚丘却把墙直接盖到了地界上,一厘米也没有留,墙外的8分地的白蜡树被墙遮的什么都收不成,一年一亩收入10000元的8分白蜡树就这样全给毁了,快2年了,遮荫钱一分都没给。
四、别的开发的工厂给村民都签了50年后归农户的协议。地都转让了近两年了,还没有给签任何协议。
五、属于食品公司食品厂的征地款分给白拉仝村民37万,属于白拉仝的村民都分给了。郭宪淋公报私仇,事情都过去近两年了,到目前为止我应该分的2000元还没给我。
调查处理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组织孙口镇人民政府进行了认真调查,情况如下:
反映人所述:“违反了协议款中的第九项和第二项”不准确,此协议为反映人个人拟定,未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无乙方签字,不具备法律效益。
(一)关于反映“土方钱每亩1000元还没有兑现”的问题
宏泰羽绒厂位于县产业聚集区,始建于2013年2月份,占地29.8638亩,征用白蜡仝村土地10.006亩。根据濮政〔2010〕36号文件规定,当事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补偿事项包括土地补偿款、地面附属物(房屋、树木、机井、坟、青苗)补偿款,已全部兑现。协议内容不涉及土方补偿事项,反映人要求的“一亩1000元土方钱”无事实依据。
(二)关于反映“占地户不参与包工包活,应得补偿金15000元”的问题
艾尚丘作为宏泰羽绒厂法人,有自主选择工程承包方的权利,“被征地户不参与包工包活,应得补偿金15000元”的规定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反映“宏泰羽绒厂建厂墙头遮阴”的问题
经调查,宏泰羽绒厂北、南、西三面临路,东墙盖到地界,墙东面目前有几分土地种植白腊树,羽绒厂院内楼房离白腊树2米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房屋属合法建筑。因反映人反映的地块在建筑物以东,从早上太阳升起到中午左右都可保证日照,日照时间在2小时以上,符合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于2小时,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于1小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采光权的问题。
(四)关于反映“企业没有与占地户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的问题
宏泰羽绒厂所征用白蜡仝村土地已由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按照规定,占地企业只与政府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协议,期限为50年,不需与村委会或被占地户签订土地转让协议。
(五)关于反映“食品厂征地款郭先林分给其他村民,未分给反映人”的问题
经调查,宏泰羽绒厂建厂部分用地是原食品厂所租白蜡仝村土地,共补偿土地款460776元(10.006亩×46050元)。2010年8月3日,白腊仝村两委在中大食品有限公司办公室召开6个生产队队长会议,经过集体协商,6个生产队平均分配,每个生产队分得土地补偿款76796元,各生产队再按照现有家庭人口平均分配,并协商决定郭宪为不得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因郭宪为曾帮助食品厂作证,证明土地是白腊仝村民卖给食品厂,而不是租给食品厂,后白腊仝村民证实是租给食品厂的,鉴于郭宪为作伪证的行为,白腊仝全体村民一致认为郭宪为不得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综上所述,反映人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通过与孙口镇沟通,我们已对反映人进行了解释说服和耐心疏导,下一步,将继续做好对反映人的稳控工作。
20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