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14〕50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时间:2014-06-04 来源:县政府办

近年来,我县大力整顿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不法分子顶风作案,利用哮喘病、风湿病无特效治疗药物,患者人群较为固定等特点,以祖传秘方、特效药物为诱饵,从事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了台前形象。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维护台前良好形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制售假劣药品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净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打假体系,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三、认真落实打击假药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打击假药工作第一负责人。严禁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参与制售假劣药品的活动,凡机关单位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参与制售假药活动的,一经发现,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抓好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积极组织开展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专项整治活动,严把药品邮寄审验关,加大退汇力度,加强对制假原料药及假劣药品流通渠道的控制,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假药标签等违法行为。

五、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打假合力。要集中人力、物力,尽快破获一批制售假药案件,严惩一批制假售假不法分子。

六、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接案不办,推诿扯皮,或为制售假劣药品者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坚持实行群防群治,县政府号召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鼓励群众举报、投诉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努力为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良好氛围。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的,县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重奖。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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