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势,扎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台前县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家庭。
二、扶助办法
1.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中,符合“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有法定赡养人但无赡养能力)条件,且年满60周岁的,县民政部门要纳入“五保”供养人员范围,优先安置入住敬老院。
2.提高特别扶助对象奖励扶助金标准,县级财政按上级扶助金的20%予以增补。
3.建立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对帮扶制度,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中符合“三无”条件的,要明确责任单位,“一对一”结对帮扶救助,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精神慰籍等方面的困难。
三、相关政策衔接
1.落实好国家卫计委等五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市有关政策。
2.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民政部门应根据情况,优先纳入大病救助。
3.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对象的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年度审核和退出程序、信息和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和发放,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增补资金由县财政纳入预算,通过现有发放渠道,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健全机制,规范操作,精心实施,确保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2.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责任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政策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优惠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