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14〕20号台前县人民政府 关于濮督查〔2014〕530号调查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4-04-14 来源:县政府办
    市人民政府:

3月31日,接市督查局《督查通知》(濮督查〔2014〕530号)后,我县高度重视,立即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目前已调查清楚。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映人及百姓生活广场情况

陈凤改,女,现年61岁,住台前县老城区老交通局家属院,住房为2间房屋,约50平方米。

台前县百姓生活广场位于我县老城区中心地段,是原公路局旧址通过公开拍卖,开发商竞拍后改造而成的集休闲娱乐、购物为一体的商业楼,该商业楼共7层(地下1层,地上6层),于2010年11月开工建设,2012年11月投入使用。

二、反映主要问题

百姓购物广场建设导致其房屋受损要求赔偿的问题。

三、调查落实情况

经调查,反映人陈凤改的房屋与原公路局旧址相邻,台前县百姓生活广场商业楼在挖地基的过程中,造成反映人的房屋产生多处裂痕。2012年3月6日,反映人曾到县信访局反映该问题,经我县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同年7月,双方在县住建局达成口头协议,开发商用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反映人的房屋进行置换,反映人负责解决其土地上的所有问题,待土地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签订协议。同年年底,双方正准备签定协议时,反映人丈夫遭遇车祸,在聊城脑科医院住院,因此协议没有签订。2013年4月,反映人再次提出签订协议时,开发商发现反映人要求置换的房屋和土地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即反映人的邻居在反映人占有的土地上建有1栋房屋,且其邻居态度坚决,不同意拆除,导致反映人违约,影响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2014年3月2日,反映人认为其土地上的问题无法解决,决定不置换房屋,希望开发商对其房屋的损害给予赔偿,开发商表示同意,目前双方已对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由开发商一次性支付反映人赔偿款3.8万元,因开发商现在外地,双方商定于4月18日正式签订协议。

四、办结情况

4月9日下午,调查工作组通过电话将办理情况向反映人陈凤改进行了反馈,反映人表示满意。

特此报告。


                                                  2014年4月9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