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13〕16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2013年畜禽养殖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3-04-02 来源:县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2013年畜禽养殖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9日

 

台前县2013年畜禽养殖减排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3〕66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的原则,以粪污无害化处理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关键,以标准化养殖为重点,大力发展生态养殖,着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引导循环利用,实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着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现代畜牧业,努力实现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采取标本兼治、生态种养、综合利用等措施,通过改变规模养殖方式、改善粪污处理条件,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生态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养殖污染总量减排的目标。 

三、减排范围 

全县范围内,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肉牛200头以上、肉禽5万羽以上或常年存栏奶牛100头以上、蛋鸡1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纳入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四、减排目标

到2013年底,完成全县8家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理任务,并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7%、10%,排放总量控制在2387.5吨、130.98吨以内;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

五、减排措施

(一)制定减排计划

1、摸底登记。各乡镇组织力量对纳入减排范围的规模养殖场进行摸底、登记、汇总后报县畜牧局和县环保局。 

2、确定计划。根据摸底登记情况,由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共同确定各年度规模养殖场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3、制定方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规模养殖场分别制定减排方案,通过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二次厌氧发酵处理、生物发酵垫料等工艺,或建设能源生态型沼气、污水处理等设施,实现减排目标。 

(二)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措施

规模化养殖场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处理污染物,包括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污水厌氧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复合肥等方式,实现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1.所有畜禽养殖企业应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方式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清粪方式。

2.有条件的养殖企业要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等清洁养殖方式,并将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

3.各畜禽养殖企业应当建设雨污分流设施,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用明沟布设。

4.对于粪便直接农业利用和生产有机肥的,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所和消纳土地。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头牛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1000只鸡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

5.对于污水和尿液直接农业利用的,应建有固定防雨防渗污水的尿液储存池。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至少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量,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储存池体积不少于0.6m3/头,水冲粪方式的不少于1.2m3/头。

6、推行沼气工程建设,完善沼液处理设施,在立足沼液沼渣综合利用的基础上实现沼液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粪便生产沼气的,一般情况下,每100头猪(出栏)沼气池容积约20m3,每头牛沼气池容积约2m3。

7.畜禽养殖企业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废水经处理排放达标的,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污水用于灌溉农田,排放前必须采取沉淀、厌氧等有效措施进行净化。污水、尿液采用厌氧处理的,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厌氧池体积不少于0.1m3/头,水冲粪方式的不少于0.3m3/头;采用厌氧+好氧处理的,猪干清粪方式厌氧池容积不少于0.1m3/头,好氧池容积不少于0.01m3/头;水冲粪方式厌氧池容积不少于0.3m3/头,好氧池容积不少于0.03m3/头。

(三)强化管理,规范生产运行和减排核算资料

1.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沼气池、污水处理设施等)必须具有连续长期稳定的运行效果。对建成的治理设施要纳入企业日常生产管理,确保稳定运行。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养殖企业安装废水处理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设备,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2.养殖场区、道路、沟渠、固定废弃物堆放场所必须定期清理,实行清洁文明生产。运输畜禽废渣过程中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抛撒等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3.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完整、详实的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数据资料,作为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材料、养殖场设计材料、监测报告及环保验收材料;废弃物去向材料(包含清运交接记录、销售清单;粪便及沼液土地利用材料,照片、消纳土地合同;粪渣清运和销售协议、照片);沼气池设计方案、图纸;污染治理设施设计材料;用水量、用电量等有关证明;畜禽销售清单。

对于粪便直接农业利用的,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5头猪或50只鸡或0.2头牛的产生量。

对于粪便生产有机肥的,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一般情况下,生产1吨有机肥大约需要4吨粪便。养殖场粪便转运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应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收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厂提供生产、销售记录。

对于污水和尿液直接农业利用的,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污水/尿液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污水/尿液量不能超过5头猪或0.2头牛的产生量。

对于通过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等清洁养殖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需提供垫料和菌种的购买票据、菌种使用单据、废弃垫料的去向等相关材料。

六、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研究养殖减排工作,解决养殖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养殖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养殖减排任务。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由畜牧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环保、住建部门配合开展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大力协作、密切配合,定期协商,定期对养殖减排工作进行协商沟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畜牧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科学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组织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格新、改、扩建规模化养殖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供畜禽养殖数量数据,定期将养殖污染源减排情况进度通报环保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养殖业减排核算。

环保部门:配合县畜牧局推进养殖业治污工作,会同县畜牧局协调解决畜禽养殖减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设施环境监管力度,牵头组织养殖业减排核算。

发改部门:负责争取养殖业减排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推进养殖业减排重点治理工程。

财政部门:争取上级减排专项资金的支持,负责督促各单位落实农业源减排资金,拓宽资金渠道,保证专项资金有效使用。

工商部门:配合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做好对不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养殖场依法进行整治;新、改、扩的养殖建设项目必须得到环保同意后才能办理工商有关证照。

国土部门:协调解决农业减排治理工作涉及的土地使用问题。

农业部门:负责加快推进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 

住建部门:做好养殖业减排工程项目中雨污分流设施可行性的审查等。 

宣传部门:做好对养殖业减排工作的宣传报导。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于做好农业源污染减排工作,促进全县污染减排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今年开始,国家对各地农业污染减排任务实行单列,对任务完成情况单独核算,并纳入对各地污染减排总体完成情况中一同考核。根据上级下达任务,2013年全县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比2012年削减3%以上。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二)强化监督,加强指导

各乡镇要强化对农业污染减排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减排项目定期督查和调度制度,每月开展两次项目督查和调度,督促项目单位按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已建成项目要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综合利用和环境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农业部门要加大各类清洁养殖、无害养殖技术推广,及时帮助解决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内农业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促进农业污染减排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促进农业污染减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之间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农业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减排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按期实现减排目标。

 

附 件:

1、畜禽养殖减排项目表

2:相关专业名称解释和说明

 

附件2

 

相关专业名称解释和说明

 

1.养殖专业户规模: 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200头(出栏)、500羽≤蛋鸡<1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50000羽(出栏)。

2.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规模: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只(存栏)、肉鸡≥50000只(出栏)。

3.污染治理分为三类,即:清粪方式(垫草垫料、干清粪、水冲粪)、粪便处理方式(农业利用、生产有机肥、生产沼气)和尿液/污水处理方式(农业利用、厌氧处理、厌氧处理+农业利用、厌氧+好氧处理、厌氧+好氧+深度处理)。

4.干清粪:指畜禽排放的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从排污道排出的清粪方式。

5.水冲粪:指畜禽排放的粪、尿和污水混合进入粪沟,每天数次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

6.垫草垫料(生物发酵床):包括普通垫草垫料和生物发酵床养殖两种。垫草垫料指畜禽排放的粪、尿与草或垫料混合贮存于栏舍中,一定时间后集中清出的清粪工艺。

7.粪便直接农业利用:包括直接农业利用、简单堆肥后利用、种植食用菌、水产养殖等,直接农业利用中必须保证使用量不大于施用环境的承纳能力。

8.粪便生产有机肥:指经固定堆肥场和堆肥设备的粪禽粪便处理场发酵制造商品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的粪便利用方式。

9.粪便生产沼气:指经厌氧装置将粪便发酵生产沼气的粪便处理方式。

10.污水/尿液直接农业利用:指污水/尿液用于农业生产利用,包括直接灌地、水产养殖等。

11.污水/尿液厌氧处理:包括普通沼气池处理、UASB、UBF等改良型厌氧反应器处理。

12.污水/尿液厌氧+好氧处理:厌氧好氧组合处理方式,好氧处理包括普通活性污泥法、SBR法、生物膜法、生物接触氧化法等。

13.污水/尿液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深度处理包括膜处理、强化物化处理(脱氮除磷)、人工湿地、氧化塘、生物滤池等生态处理。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