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3〕16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处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3-09-30 来源:县政府办

孙口镇,城关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处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27日

关于处理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县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保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濮政〔201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外地做法,对2010年12月31日前县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无法办理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制定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因缺少土地、规划、竣工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不全,尚未进行登记房屋办理权属登记的处理办法

(一)房屋的建设手续齐全,用地证明文件不全的。凡房屋建设用地来源清楚的,由建设单位申请,按《关于市城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濮土治〔2012〕02号)的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二)房屋的其他资料齐全,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凡不直接影响交通、消防、市政设施、房屋修缮施工、绿地、环保、防灾和邻里居住条件的,且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违法建设给予行政处罚(已作过处罚的不再处罚)后,建设单位按建房当年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明后,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三)房屋其他资料齐全,无施工许可证的。201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建设单位申请登记时,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直接予以初始登记。

(四)房屋的其他资料齐全,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不全或无竣工验收资料的。2010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鉴定报告,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予办理。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由申请人委托。

(五)无全部相关手续的。凡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补办有关手续。用地手续按《关于市城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濮土治〔2012〕02号)的规定予以完善。经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违法建设给予行政处罚(已作过处罚的不再处罚)后,开发建设单位按建房当年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建部门给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明。补办上述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鉴定报告和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认可证明等,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二、关于划拨土地上房屋登记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单位在划拨土地上建房对外出售的,由建设单位按《关于市城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濮土治〔2012〕02号)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登记。

(二)规划用地需变更用地性质的,由建设单位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县国土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由县国土部门给予办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建设单位将用地性质变更手续向住建部门备案后,凭变更后的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登记。

三、关于联合开发房屋登记问题的处理办法

凡是2008年7月1日前建成的联建房屋,有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手续和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初始登记后,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直接为购房者办理转移登记。凡是2010年12月31日前已立项规划建设的项目,开发经营主体与合法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已销售房屋当年市场总价3%的标准代收有关费用上交财政后,按照谁的土地将房屋登记到谁的名下,然后按存量房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四、关于建设单位解体、倒闭、改制、破产后房屋登记问题的处理办法

因建设单位已解体或倒闭,所建房屋产权无争议的,由承继单位或相关部门凭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资料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出售的房屋,由购房人缴纳契税后,直接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建设单位因破产或注销已不存在,所建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的,由购房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手续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涉及企事业单位改制、破产的房屋未登记的,可凭原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破产裁定或改制批复文件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经公告产权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五、关于无不动产发票问题

凡在2010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房屋,没有不动产发票的,购房人凭购房合同、交房款收据缴纳契税。

六、关于税费问题的处理办法

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缴。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转嫁给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需要原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负责。

七、其他问题

(一)县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对房屋权属登记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仍按当时的处理意见办理。

(二)同一栋住宅楼内个别住户未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比照本栋楼内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住户办理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

(三)申请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同属于本意见第一条至第四条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适用相关条款。

(四)本意见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房屋被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

(五)历史遗留公有住房和单位集资建房转移登记,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按照本文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研究制定具体处理意见。

(六)本意见规定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公告确认产权无异议的房屋,登报公告期限均为30日。

(七)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房屋建设有关资料提交县住建局城乡规划办保存。

(八)对本意见没有涵盖到的其他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当事人向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经审查,由房地产管理中心处理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一)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四)危害城市安全,堵塞消防通道,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六)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七)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使用的;

(八)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九、责任追究

(一)处理范围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凡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检查机关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处理过程中由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受贿索贿、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申请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或相关义务人不按本意见规定履行义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相关规费,并依法予以处理或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和处罚结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14年6月30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