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6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县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3年7月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285元提高到3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家庭人均年收入1500元提高到1800元。请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调整后的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