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孙口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3〕158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调整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调整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1、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285元(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随调整而变化)×3=855元(含)以下;
2、住房困难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二、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单身家庭为建筑面积22平方米;
两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
三人家庭为人均建筑面积17平方米;
两代四人、三代五人及其以上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原有的私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以及租住的公有住房等,在计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时需合并计算面积予以核减。
2、单位建筑面积补贴标准:3元/月.平方米。
3、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1.1元/月.平方米,超面积控制标准部分2.2元/月.平方米。
201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