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豫政〔2013〕15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濮政〔2013〕2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健全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可移动文物普查是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由专业部门采用现代信息手段集中调查统计的方式,对可移动文物进行调查、认定和登记,掌握可移动文物现状等基本信息,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县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健全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和文物保护体系,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更好地发挥文物在推动富裕、和谐、美丽新台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统计国有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各级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进一步加大保护管理力度。
三、组织和实施
县政府成立台前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广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国有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各国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普查机构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四、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3年3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12月31日24时。
第一阶段: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制订实施方案,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
(一)对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县领导小组制定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三)组建可移动文物普查机构,编制并落实普查经费。
(四)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文物普查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第二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进行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
(一)开展调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对各类国有单位所收藏保管的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
(二)文物认定。组织专家对普查机构所调查的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
(三)信息采集。普查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采集文物信息,进行整理、录入。
(四)复查审核。县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的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复查,确保真实准确。
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
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设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县领导小组对普查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汇总。
县领导小组建设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编制普查报告,建立普查档案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
五、经费保障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县普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数据填报和管理
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物调查认真核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台前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013年5月29日
附件
台前县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田青松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久营 县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刘崇良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韩长旭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成 员:郭焕英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洪霞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长
臧喜增 县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王继柱 县民政局副局长
赵兰正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效军 中国人民银行台前中心支行副行长
郑淑萍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丽霞 县地方史志办公室副主任
兰 坤 县档案局副主任科员
孙胜军 县科协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刘崇良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