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2〕39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时间:2012-12-20 来源:台前县政府
 

台政办〔201239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全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濮政办〔201256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绩效工资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正式人员,从20101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对发放的津贴补贴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予以取消,对清理时未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予认可。清理规范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组织、编制、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四、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按照与公务员津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协调的原则核定。不同时间阶段,人均月绩效工资具体标准为:201011日至2010630日,人均月绩效工资400元;201071日至2011630日,人均月绩效工资600元;201171日以后,人均月绩效工资1000元。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70%)和奖励性绩效工资(30%)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全县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不同的岗位层次确定相应标准,按月发给工作人员。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个人实绩贡献情况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各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和指导。各事业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并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要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偏僻、条件艰苦的一线工作人员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工作。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对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和请病事假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有关政策或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减法、停发绩效工资。

(三)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办法。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绩效工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据单位类别、层次、效益等因素,原则上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3倍以内。

六、相关政策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全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委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水平,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从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改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资的岗位执行。

(四)事业单位中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参照义务教育学校见习人员的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人员的绩效工资执行相同职务在职人员的绩效工资标准,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统筹确定。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等。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纪检监察、组织、编制、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内部分配、绩效工资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超过绩效工资总量发放绩效工资或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以其他名义滥发津贴补贴的单位,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单位,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的财政拨款。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保障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根据单位经费来源的不同和绩效工资发放水平,采取不同的负担方法。

无事业收入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财政按照核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予以全额保障;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县财政按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水平和财政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负担。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县财政按照核定标准全额保障;财政补助、自支自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原发放渠道保障。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三)事业单位人员发放绩效工资必须分账核算,未实行分账核算、擅自发放绩效工资的按违纪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二)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乡镇、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争取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附件:1.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一)

      2.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二)

      3.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三)

 

 

 

                            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1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