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2〕15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前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0-09 来源:台前县政府
 

台政〔201215

 

 

台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台前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台前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台前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解决长期以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所在乡(镇)、产权村管理使用。其产权归属工程产权所有村集体所有,跨行政村工程产权归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所有。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细则,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生产桥、小型水闸、灌排渠、末级渠系节水工程、塘坝、泵站、机井、管灌、喷灌等)的挖潜配套、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清淤岁修、维护管理等。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产权所在乡(镇)、村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县领导小组具体承担后期管护工作的监督评价。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村域范围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工作,由受益农户、村组集体或联户组建用水户协会,负责受益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管护人员数量根据项目工程布局、工作量大小,在确保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能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配备。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

第五条 各乡(镇)、村、用水户协(分)会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并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上级管护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跨行政村的农田水利管理和维护,指导村组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和维护;村委会要负责支持自然村和用水户协(分)会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县、乡(镇)工程管护组织要对项目乡()、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乡(镇)、村应每季检查一次,半年小结,年终总评。

第八条 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桥、涵、闸、渠、沟、喷灌、管灌、泵站等工程,都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定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1—3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九条 各级管护组织都要建立工程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加大项目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群管有机结合。县、乡(镇)、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加强宣传用水户协会组建的作用、意义,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由本人申请或群众推荐,用水户协会民主选举或竞标产生,报村委会初审,乡(镇)政府审定并报县级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要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的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和抢险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委会、用水户协会或乡(镇)政府与之签定聘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力、义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经村委会或用水户协会提出可以解聘,并报乡(镇)政府批准,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技能。

第十六条 乡(镇)、村要根据当地实际经济状况,采取多种形式,给予管护人员合理报酬。

 

第四章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的内容

 

第十七条 做好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一)对于引水工程:

1、灌溉面积1000亩以上的干、支渠,平时每月巡查一次,汛期则每周巡查一次,重点检查灌渠、附属建筑物、渠道引水、放水设施等,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上报工程管护组织。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的农渠、毛渠,按照受益农户分段包干管理,平时每月巡查一次,汛期则每周巡查二至四次,并根据农忙、农闭季节适时调整,日常清淤等一些投入少量工日就可修复的项目,由包干段受益农户自行投工解决。

2、输水管道周围5米内不得从事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管道安全的活动。

3、引水渠道周围5米为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从事采石、取土和爆破等危及渠道安全的活动,且不准栽植树木。放水设施每年汛前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外露金属件涂漆涂油防锈。

(二)对于蓄水工程:枯水期每月巡查一次引水坝等,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汇报。每年汛前按照防汛指挥部要求,配合县防汛检查小组开展汛前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排水沟渠的排水畅通及其堤坝、建筑物,遇强降雨、大暴雨、特大暴雨时应加强观测和巡查,确保安全度汛。

(三)其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平时每月巡查一次,汛期和农忙季节则增加巡查次数,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上报工程管护组织。

(四)工程管护组织对所辖范围的坝、塘、渠、沟、闸、喷灌、管灌、泵站等及其所属的水利工程和固定资产交付各农民用水户协会使用和管理,并监督农民用水户协会所辖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维修、管理及养护。

(五)监督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审核各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供排水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审核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水价制定;监督其水费的收取及管理。

(六)监督农民用水户协会各种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各农民用水户协会之间及农民用水户协会与会员之间因灌溉引发的水事纠纷,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鼓励农民用水户协会利用新设备,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进行科学用水,以求节约用水,并为此提供服务。

(八)协会财务为各农民用水户协会设立财务账目,实行账、款分开管理。设立专门档案,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挪用任何款项。

(九)农民用水户协会代表会员的利益,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项目工程管护维修所需资金本着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走自我积累、自我完善的道路,采取用水户协会自己收取水、电费(会费)、群众集资或项目工程承包租赁、乡(镇)财政适当补贴等多种形式筹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管护经费筹集

(一)由县政府出台规定,每年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提取投资总额1%的资金,拨入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专户。

(二)相关部门向上级争取的专项维护补助经费。

(三)县政府财政每年核拨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各村农民用水户协会每年缴纳的会费和一事一议单项计收的会费。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第十九条 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

(一)管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辖区内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实施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及维护开支。县工程管护协会在县财政局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专户,并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二)管护经费采取县留乡管村用的办法,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维修和管护人员的管护费用开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维修限于投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工程。对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毁需修复的工程,按以往项目申报方式向相关部门申报项目专项补助。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及招待等行政事业费用开支,要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对截留、挪用管护经费的,取消下年度管护经费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水利局、财政局要对项目乡(镇)、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检查指导。

(三)凡未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协会运作不规范、没有配备专(兼)职管护人员、协会没有签订管护合同、协会没有收取受益农户会费(或管护资金)的、管护成效不明显的,均不得享受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经费补助。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县领导小组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分级给予奖励,同时对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水利  设施管护  办法  通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6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