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2012〕14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台前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2-10-09 来源:台前县政府
 

台政〔201214

 

 

台前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台前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县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专项救助和传统救济相互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救助管理规范化、操作程序化、资金发放社会化,实现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保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县政府决定建立台前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组成

(一)联席会议人员组成

人:方业生(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总召集人:田青松(县政府副县长)

员:汪长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岳喜彦(县民政局局长)

             范中生(县公安局局长)

             杜长磊(县卫生局局长)

             侯召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孙福厚(县监察局局长)

               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张鲁海(县财政局局长)

             赵明启(县审计局局长)

             高绍青(县统计局局长)

             孟庆国(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赵庆国(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寇怀清(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

             兰金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中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船平(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朱建勋(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刘国斌(中国人民银行台前县支行行长)

             李秋玉(县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

             贺广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韩景随(县民政局党组成员)

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通知相关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岳喜彦兼任,副主任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寇怀清兼任,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

二、会议职责

(一)联席会议职责

1、学习国家、省、市、县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政策,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2、谋划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研究制定我县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

3、制定和审议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以及城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规范和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4、制定和审议台前县临时救助政策,建立县级临时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5、制定和审议台前县医疗救助政策,重点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大病救助,逐步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逐步建立医疗费用与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平台,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医疗难问题。

6、公布拟出台的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规定和措施,听取意见和建议。

7、交流社会救助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取得的突出成效,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探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

8、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专项(专题)走访、考察、调研活动。

9、通报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

10、落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前的有关材料收集和审核工作。

2、按照会议总召集人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会,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3、负责联席会议的事项汇报或工作通报,以及有关会务工作。

4、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宜。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社会救助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政策;规范和完善社会救助申请办理审核程序,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及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科学制定与调整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全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积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工作,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进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全县物价信息变动情况进行预警,建立物价增长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联动机制,会同民政、财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我县救助标准的建议。

3、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做好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工资人员与救助对象信息核查等工作。

4、统计部门负责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困难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抽样测算,为科学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提供依据。

5、公安部门负责救助对象户籍和车管信息核查。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社会养老、医疗等保险信息核查。

7、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救助对象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产信息核查。

8、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救助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等信息核查。

9、工商部门负责个人兴办企业或个体登记信息核查。

10、地税和国税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纳税信息核查。

11、人民银行负责救助对象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借款、还款和个人信用卡存款、还款情况信息核查。

12、残联负责对救助对象中残疾人情况核查。

13、人社、卫生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城镇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助同步结算衔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和指导检查等工作。

14、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按年度进行审计检查,监督资金安全运行。

15、检察院、法院负责对拒绝退回骗保资金的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资金,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16、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县社会救助对象信息比对和纠查工作进行监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工作中妨碍核查、弄虚作假等违反党政纪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

(二)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集。

(三)需上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向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和副总召集人呈报。

(四)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责成联席会议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和会务工作。

(五)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按会议议程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事项汇报或工作通报。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部门汇报有关事项。

(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程序报总召集人签发。

(七)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和实施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承担的专项任务和职责分工提报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五)参加联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会议内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内容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制度  通知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7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