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文〔2012〕56号
台前县人民政府
关于台前县污水处理厂续建工程项目
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县污水处理厂负责县污水处理厂续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县财政局为该项目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同时负责对国有资本的监督和管理,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公共事业 工程 意见
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