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问题的通知》(濮政办〔200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调整为:
1、全县所有党政群机关中
2、全县全供事业单位中
3、全县差供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全体人员。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统一筹集。
2、参保单位以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个人以本人档案工资总额(含津补贴)为缴费基数。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21%,其中:单位承担19%,职工个人承担2%。
三、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和拨付
1、符合参保条件1、2的人员从
2、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县财政代扣代缴,每月底县财政将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划拨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单位由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征收。
3、已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仍按原渠道筹集,每月底将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时准确记载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建立台账,审核《养老保险手册》。
5、参保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时到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费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月全额结算,养老金由代发银行按时向退休人员发放。本次新纳入的党政群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
7、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和标准为: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及地方性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制度,依照国家规定确保基金保值增值。除按规定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离退人员养老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2、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县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