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政办〔2012〕19号台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台前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2012-07-09 来源:台前县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2012年台前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六月一日

 

 

2012年台前县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2012年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建设富裕和谐美丽新台前的中心任务,准确把握全县食品安全形势,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力争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走在全市前列,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主要任务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管理、搞好服务,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服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台前加快发展、赶超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继续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饲料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和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中添加非使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反标准制售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面及面制品、肉及肉制品中食品添加剂的监测,严格落实速冻面米制品国家安全标准。落实瘦肉精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持续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活畜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违法行为。认真检查评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巩固和扩大成效,严防反复。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综合治理。持续打击地沟油问题奶粉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加强蔬菜、肉制品、速冻食品、小食品、饮料和饮用水专项执法,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蔬菜四大放心工程。开展生鲜乳收购管理整治行动、豆芽及豆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清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规范生产加工企业自检行为,提高企业风险控制能力。

(三)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使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等场所、部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交通枢纽、商场超市及其周边,开展重点场所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治理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及其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隐患。集中开展小作坊、小摊贩专项整治行动,整顿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对节日性、季节性食品流通市场,集中开展食品流通环节储放条件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四)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管理。强化检打联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无证照、制售假劣农药、兽药的黑窝点。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强化小麦等主要粮食品种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加强蔬菜种植环节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整治工作。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制定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加强农产品、食用生产加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管理,严禁废水、废液、废渣非法排放。

(五)开展以生猪为主的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集中开展病死猪专项打击行动,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以生猪定点屠宰资格清理审核为重点,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场集中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屠宰场治污设施管理,确保生产废水、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到位。

(六)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和生产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对食用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进一步完善调味品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开展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常用调味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七)开展餐饮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加强对消毒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饮具包装和标签内容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具消毒企业。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针对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监测方法、标准。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办法

(八)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监管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坚持防止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各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工作,坚决追究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九)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执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纵容包庇等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增加和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检查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环境监察,排查治理污染隐患。

(十)提高监管执法能力。重点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专职队伍建设,推进公安部门食品安全执法专职队伍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监管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办案经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和技术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三、健全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十一)健全综合协调机构。按照职能清晰、主辅分明、条块衔接、体系完整的原则,健全协调办事机构,落实办事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队伍建设,确保建立上下对口,协调一致、高效统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十二)明确监管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主动查找、梳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交叉和空白问题,明确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重点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前店后厂、现场制售等未能实现监管覆盖的生产经营活动,逐项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要求,堵塞监管漏洞。

(十三)加快基层监管体系建设。推进监管重心下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社区的食品安全职责,逐步推进县以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县食品安全办、各监管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工商所、卫生所、农技站、畜牧站兽医站等机构的联防联动机制,构建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填补基层监管空白。

四、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十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密切跟踪评价标准执行情况,分析归纳标准缺失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标准制定、修订需求。重点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完善申报、评审、备案、公示程序,确保食品企业标准科学合理。组织开展粮油食品、米面制品、土特产品等我县特色食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利用疾控、医疗、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和监管执法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网络,逐步从县延伸到社区、村,覆盖食品产业链条全过程。加强对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病发病趋势及病因的分析,强化对粮食、肉类、蔬菜以及速冻食品、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等重点行业、重点品种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提高监测评估实际效能,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执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十六)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食品检验检测、快速筛查、风险评估、溯源控制等新技术、新设备及新标准的研究,提高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统筹质检、农业、畜牧、粮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建设检验检测机构,提高企业检验检测水平。

(十七)建立食品安全监测统筹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为监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建立综合监测工作机制,协调监管部门统筹安排抽检范围、品种、频次。针对重点品种和大宗食品,组织开展综合性食品安全抽检和监测工作。依据综合检测结果,加强区域性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加大隐患排查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十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台前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细化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要求。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十九)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各监管部门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建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体系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

五、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十)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监管制度。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二十一)强化食品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检验等关键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切实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集中开展一次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检查活动。

(二十二)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推进行业自律。

六、服务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三)加快推进产业升级。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创建现代化农业示范区,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水平。培育发展食品企业知名品牌,提高我县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十四)加强对小作坊、小摊贩的规范引导。对小作坊、小摊贩生产经营者,采取淘汰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的分类措施,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提供政策、技术、场所等支持,帮助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和引导食品个体从业人员进入固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通过扶优汰劣、严格把关,使一批无证无照的生产经营户达到依法合规的要求。

(二十五)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分类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帮助查找事件发生原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教育工作,上半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下半年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及成效,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大力倡导人人需要安全食品,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理念。

(二十七)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教育。领导干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食品安全领导能力。各监管部门要结合业务特点,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

(二十八)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严格落实 《台前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及时核查举报线索、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广泛调动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二十九)强化社会监督。依托村级组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监督员等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查处恶意炒作、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行为。

八、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三十)落实政府责任。县政府对全县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县政府对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对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将食品安全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按照《台前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 2012年台前县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台政食安委〔20121号)要求,逐项落实责任。

(三十一)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农业、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职责。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乡镇联动的执法格局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要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责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坚决杜绝有案不查、推诿扯皮等问题。

(三十二)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将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或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企业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