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处置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处置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排查工作方案
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按照豫政办〔2012〕6号文件和濮政办〔2012〕3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月22日对我县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进行一次防范金融风险排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目的
掌握和了解可能发生风险的行业、地域,发生风险的性质、规模和工作的薄弱环节,为妥善处置创造条件。
二、排查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范围
1.投资类公司,其中以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和社会反映、群众举报的其他名称中带有“投资”字样的投资公司为重点。
2.各有关部门对照排查内容,自行确定的涉嫌非法集资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
3.已经立案、正在处置的非法集资案件存在的风险。
4.社会反映或群众举报存在非法集资现象的其他企业。
5.排查时限是2011年度,重大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可以追溯到以往年度。
除上述排查范围外,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部门审批、核准、监管的企业可能存在的非法集资风险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结果分析后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末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取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资金链出现严重断裂或发生群众性挤兑现象的。
三、排查方法
排查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工信局、县人行具体负责,具体制定工作方案,对排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列出风险状况,提出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县政府成立由金融、人行、工商、工信、税务、发展改革、商务、宣传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制定排查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并对排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二)对投资类企业的排查,在掌握面上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投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群众举报和社会反映强烈、资金流入流出异常等重点企业,工作组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重点排查,列表填报。重点排查可采取约谈企业高管、查验财物报表、核实资金流向等多种形式。对发现风险隐患的,要派驻工作组,帮助做好风险化解和维稳工作。
(三)县人行要责成各商业银行对其日常经营中发现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及异常资金流动情况及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以下情形:
1.同一银行账户短期内有多笔资金频繁存入或汇入,特别是一定数量个人集中向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人账户进行存款,资金归结后由该账户集中转出的。
2.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账户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向不同人群汇款、划款(代发工资,代收水电煤气费用等除外),其汇(划)出金额相同或成倍数,具有支付利息特征的。
3.某一基层网点短期内集中开立大量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账户内存入等额或成倍数资金,并集中划入某一银行账户的。
4.企业或个人账户短期内大额资金流入流出频繁,交易金额、频繁、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经分析认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
县人行、县工信局要对全县企业资金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县政府办公室。
(四)慎重定性,妥善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研判,可分为重大嫌疑和待定。对重大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初查;对待定的,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定性。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风险隐患,要积极采取帮扶、整改等措施,逐一化解,避免风险扩大。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此工作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措施,统一协调推进,切实做好排查工作。
(二)坚持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所监管行业的排查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三)确保稳定。排查工作要注意内紧外松,排查维稳并重,维稳在先;既要深入细致,又要避免因排查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和经济秩序,避免因排查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各有关部门要于2月20日前向县政府写出排查报告。对未进行认真排查,瞒而不报或未按时报告而又发生问题的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