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期,县环保部门监察发现,县政府责令关停取缔的红薯淀粉厂死灰复燃。红薯淀粉加工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县政府责令各乡(镇)加大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红薯淀粉加工企业,在10月25日前,按照“四项标准”(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生产原料运出厂区,恢复耕地)要求对辖区内红薯淀粉厂和小火纸厂进行关停取缔。县环保、供电、工商、公安、质检、国土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否则,县政府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