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杜绝安全隐患,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未依法取得设计图纸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各工程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县气象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含住宅小区),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维护和整改。
三、凡未按通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我局将依法进行检查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的有关单位将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
台前县气象局
204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