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濮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濮阳市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濮环委办〔2024〕11号)文件要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轧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以及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Ⅲ类限值的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域
划定禁用区域铭功以西、北环路以南、黄河大道以东、南临黄堤以北所包括的台前县区域内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应使用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销售和租赁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和冒黑烟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工地施工和企业生产应优先选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法律责任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